近日,中共淄博市博山区委政法委员会、博山区人民法院、博山区人民检察院、博山公安分局、博山区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内容如下:
为切实保障广大党员、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真实表达选举意愿,确保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公开、公平、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破坏选举秩序等违纪违法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通过送钱送物等形式,在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法组织活动的。
(二)以暴力、威胁、恐吓、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党员群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利用宗族、宗派和黑恶势力操纵、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组织、雇佣、教唆无关人员冲击选举现场,辱骂、围攻候选人和工作人员,扰乱会场秩序的。
(四)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扰乱换届选举工作的。
(五)借换届之机变卖、私分公物、侵吞公款,擅自处置国有、集体财产的。
(六)对检举、控告换届选举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资助、募集信访活动资金,组织、指挥、串联、煽动信访活动的。
(八)在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敲锣、打横幅,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
(九)围堵办公场所、堵塞通道,阻断交通,阻止车辆、人员通行和出入,制造社会影响,扰乱有关单位办公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的。
(十)通过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和传播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工作虚假信息,恶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
对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将坚持“严格执法、露头就打”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党员干部有贿选、受贿或者其他破坏选举的行为,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