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和个人报告常见问题处理方法和流程汇总。
办理部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所在地分中心,具体服务网点可以去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看(http://www.pbccrc.org.cn/zxzx/lxfs/lxfs.shtml);
办理流程和要求:
第一部分 企业异议信息处理流程和要求
1、申请
(1)企业认为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经办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2)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件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3)委托经办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见附件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备查。
2、受理
(1)征信中心所在地分中心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2)征信中心所在地分中心受理异议申请后,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3、处理
(1)征信中心所在地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在提出异议申请2日内在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中登记和确认异议信息。
(2)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在企业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同时启动征信中心核查程序。异议信息不存在的,回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
(3)异议信息核查及更正处理结束后,征信中心所在地分中心取消对异议信息的标注。
4、回复
征信中心所在地分中心在自接收异议信息之日起20日内,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提供《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见附件3)。
5、信息主体声明
(1)异议处理结束后,企业仍需要对异议信息进行说明的,可以向征信中心所在地分中心提出添加信息主体声明的申请;
(2)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应填写《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见附件4),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 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经办人提出信息主体声明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原件及复印件;
(4)征信中心所在地分中心对接收的信息主体声明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5)征信中心所在地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日内,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信息主体声明内容。
第二部分 个人异议信息处理流程和要求
1、申请
(1)申请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件5),并留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2)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6),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2、受理
(1)征信中心所在地分中心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2)征信中心所在地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3、处理
(1)征信中心所在地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2)征信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对异议信息进行确认。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启动核查程序,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异议信息不存在的,征信中心直接或通过受理异议申请的征信分中心回复个人或代理人。
(3)征信中心在接收个人或代理人异议申请4日内完成异议信息确认。
4、回复
(1)征信中心所在地分中心在接收异议信息之日起20日内,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见附件7)。
(2)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告知个人或代理人更正结果。
(3)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在书面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4)异议信息经过异议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在书面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5)经核查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征信中心取消对异议信息的标注。
(6)征信中心所在地分中心应在核查结束后4日内,通知个人或代理人领取《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
5、个人声明
(1)个人需要添加个人声明的,可以向征信中心邮寄申请材料或前往征信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字数(包括标点符号和数字)必须在100字以内,注意表达通顺准确,简洁明了。
(2)个人向征信中心或征信分中心提出个人声明申请的,应填写《个人声明申请表》(见附件8),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委托监护人代理提交个人声明申请。监护人应提供《个人声明申请表》原件、被监护人及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3)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个人声明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个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4)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个人声明内容。
(5)征信中心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接收个人声明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确认是否受理。确认受理的,个人声明内容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展示;确认不受理的,征信中心应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回复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6)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接到不予受理反馈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个人。(来源:人人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