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密市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摘要 近日,高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督,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建立全市信用联动奖惩机制,加快“信用高密”建设步伐。近日,高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对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进行了界定。信用记录是指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资料。

《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全市各级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5项重点任务,即要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作用、依法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提出要率先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融资担保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过程中,将要求市场主体出具信用报告,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银行信贷、招标投标等多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要条件。

《实施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完善社会治理,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更好的营造社会信用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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