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于长永
对新修订的《办法》进行深入解读
1月5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于长永对新修订的《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深入解读。《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了规范。《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现状: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
目前,淄博市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在煤矿方面,全市现有4处煤矿(2处生产,2处停产),虽然煤矿数量减少了,但是安全生产的风险并没有降低,井下生产作业受到水害、瓦斯、煤尘爆炸、火灾、顶板冒落、机电运输等方面严重威胁,每个生产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员约有300人,存在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潜在威胁。在煤炭加工企业方面,有型煤加工企业15处,起细煤粉生产企业2处,水煤浆企业1处。超细煤粉生产企业各个生产环节都存在煤粉自然和爆炸的危险,应按高危行业进行监管。型煤加工过程产生大量煤尘,易发生爆燃和机电等事故。当前,国家尚未出台型煤和煤粉加工的行业和地方标准。
通过对原《办法》修订完善,进一步落实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活动,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强化驻矿督查员制度,每年不少于三次应急演练
《办法》明确,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辖区内煤矿和煤粉加工企业派驻安全督查员,负责企业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一是强化安全生产机构设置,细化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备;二是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风险分级管控有关规定纳入《办法》;三是规范了入井人员保护和井下采掘工作面安全检查员盯靠,强化了高危行业井下作业安全动态管理和责任落实;四是进一步明确了煤矿的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安全监控等生产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害防治、图纸管理、机电管理、采掘管理、密闭管理、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等原办法涉及的内容。
同时,《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煤炭加工安全生产保障,并重点规范五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煤炭加工企业投入安全生产的条件;二是规定了煤炭加工企业建立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制度;三是规定了煤炭加工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管理要求;四是规定了生产岗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原料区、生产区、成品区的“三区”管理和定置管理等防煤尘自燃和爆炸措施。
进一步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规定,煤矿、煤粉加工企业应当设立满足本企业需要的应急救护队伍,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煤炭生产加工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每年应当组织不少于三次的应急演练。(李延燕 耿庆成)
关键词: 《淄博市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市煤炭局 于长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