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环境保护税开征进入倒计时

摘要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我省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淄博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也已经提...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我省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淄博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也已经提上日程,沂源县日前已出台《沂源县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据了解,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5元,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

  在应税水污染物方面,规定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0元,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此外,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其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0元;排放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我省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近日,沂源县财政局、地税局、环保局三部门联合下文,出台了《沂源县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这标志着淄博市环境保护税开征进入倒计时。

  《沂源县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提出,近期税务、环保双方将在税源调查、档案资料交接、纳税人识别、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数据共享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环境保护税开征后,税务、环保双方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和征管协作机制,推动形成“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切实加强税收管理,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在沂源全面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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