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4.08”侵犯著作权案专案组成员李志强等人荣获有功个人一等奖

摘要 近日,国家版权局下发《国家版权局关于奖励2016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及有功个人的决定》(国版函〔2017〕13号),山东淄博“4.08”侵犯著作权案专案组的成员山东省淄博市文化市场执法支队徐海涛、张伟,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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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版权局下发《国家版权局关于奖励2016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及有功个人的决定》(国版函〔2017〕13号),山东淄博“4.08”侵犯著作权案专案组的成员山东省淄博市文化市场执法支队徐海涛、张伟,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李志强,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史志伟、张洪强等人荣获有功个人一等奖。全省有21家单位和54名个人获奖,获奖数量居全国第一,全市获此殊荣的案件仅此1件。

“4.08”侵犯著作权案

2015年淄博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发现,在淄博市张店区某商场附近有人租赁仓库批发、零售光碟制品,且其中疑似贩卖淫秽、盗版光碟。

起诉书指控,2011年1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秦某某、巩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某商场柜台及仓库内销售侵权盗版影碟和淫秽影碟,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656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销售处查扣876张淫秽影碟。

法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全部认定,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嫌疑人秦某某、巩某某两人将要面临牢狱之灾

喜报|淄博市检察院干警李志强荣获国家版权局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个人一等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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