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两种情形作出终生禁驾的处罚。以下为淄博市2017年第二季度5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驾龄 | 驾驶证号 | 准驾车型 | 禁驾原因 | 被追究刑事 责任情况 |
1 | 张笃洋 | 男 | 27岁 | 7年 | 370303********2932 | C1 | 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二年 |
2 | 陈东毅 | 男 | 30岁 | 11年 | 370302********691X | C1 | 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二年 |
3 | 张伟伟 | 男 | 27岁 | 9年 | 370303********1013 | C1 | 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 | 拘役四个月 |
4 | 韩利 | 男 | 48岁 | 19年 | 370306********1011 | C1D |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 |
5 | 路玉卫 | 男 | 41岁 | 11年 | 370305********5639 | C1 |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终生禁驾典型案例范例
范例一:路遇行人未避让,车辆受损人伤亡
2017年01月20日22时10分,路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淄区凤凰镇西梧村路段,因驾车观察情况不够,撞至前方顺行至此的崔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尾部后又与张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崔某当场死亡,张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某驾车逃逸。
经调查,路某驾车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4月7日,路某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5月9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路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范例二:把酒言欢忘安全,醉酒驾车酿苦果
2016年2月16日3时15分左右,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顺世纪路行至小田村路段时,与顺世纪路行驶的韩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的尾部相撞,致使车辆损坏,韩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张某将韩某送往医院后逃逸。
经调查,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行车未降低车速、未确保安全、事故后将韩某送往医院后逃逸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2016年5月25日,张某被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7年4月7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张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淄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