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淄博市政府督查室在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领导批示件办理制度》。
一、受理登记
(一)领导批示件是指国家、省、市领导批示及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批示的信函或指定由督查室督办的批示件。
(二)批示件由专人登记受理。加盖“市人民政府批示件”专用章,注明编号和收件日期。填写《领导批示件登记表》。
(三)批示件按时限和批示要求分为:急件、重点件、一般件、转办件等。
1、重点督办件为:①批示要求作为重点落实的批件;②指定由督查室专项督查的批件;③对当前和今后产生重大影响的集体或个人联名件的批示件。
2、急件、重点件为:应作为重点工作,并在承办单位相应位置做出醒目标注。
(四)凡属批示由党委口承办的批示件一般作为转办处理,不附承办单,不发督查通知单。
(五)凡对匿名信件批示为“阅”、“转”的,一般不要结果,直接由主任阅签后转送、归档。
(六)填写《领导批示件承办单》,注明批办号、收文时间、来文机关、来文(件)摘要、拟办意见、领导批示、办理情况、阅签人、收件人和办件人签名等。
(七)督查室不直接受理人访、信访案件,或代他人呈送需要领导阅批的信函材料。
二、分办
(一)将附有《领导批示件承办单》的批示件,送主任阅签。厅内运转原件,下达件一般用复印件。
(二)由省政府、市委、市人大转来的批示件,经登记处理后送主任阅签后,送市政府秘书长签发运转。
(三)办理批示件应随收随办,并做到当日收文次日转出,节假日不在室内积压批件。
(四)下达批示件办理文件应含以下内容:1、批示件原件或复印件;2、阅知人批示意见;3、通知单;4、报送办理情况报告说明。
(五)批示件下达方式一般可通过传真下达,也可直接送达或邮件发送。
(六)批示件原件传送顺序应按领导职务由高到低进行。
三、督办
(一)急件应跟踪督办,随时报告办理情况。非急件依难易程度按7日、15日、30日内要求下达督办通知办结;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要求承办单位于办结时限前以书面报告说明初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急件、重点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办理进度。
(二)市以上领导和市主要负责同志批示急件、重点件的交办、结果上报期限等督办事宜,应联系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件联系分管负责人承办。工作过程可联系工作人员。
(三)批示件督办一般采取电话询问、书面催办通知单、过程跟踪、实地督查等方式。必要时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督查,或召集新闻单位实行公开督查。
(四)督办过程中了解的重要情况,特别是影响批件正常办结的情况,应及时向督查室主任报告。
(五)批示件办理时限应予备案,定时通报,并作为对承办单位的考核依据。
(六)批件督办对象为领导批示的承办单位。
四、审理
(一)收执承办单位报告应予及时登记。
(二)审理承办单位上报办理情况报告是否符合《关于报送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报告的说明》规范。对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特别是领导批示要求应逐条调查核实,应事实清楚,结论清楚,处理意见符合政策、法律规定。
(三)对符合要求的报告,进入正常运转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附重新办理通知,报经督查室主任同意后,退回原承办单位重办。
(四)对承办部门和单位因职责范围原因提出需协调由其他部门办理的建议事项,应在处理单上予以提示说明之后,按领导批示转有关单位办理。
五、呈送
(一)填写《市政府领导批件督查报告承办单》送督查室主任阅签。
(二)将办理报告按照谁批示送谁签批的原则进行办理。
(三)重点督办件办结后,一般以《督查专报》的形式呈报,一件一报,呈报范围按签批意见办理。
(四)批示件办理督查报告传送顺序应按领导职务由低到高进行。
(五)省政府、市委、市人大领导批示件,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厅文写出办理情况报告,一事一报送主任、分管秘书长、秘书长签批。成文交文秘科付印、寄发。办理人员应对各环节予以确认、负责。
六、通报总结
(一)以督查室名义每月15日前汇总刊发一期《X月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通报》。
1、报告第一部分内容包括:办理领导批示件的件数,办结、未办结件数,重点督办件数。
2、第二部分内容包括:本月领导批示件区县、部门办理情况通报表。
3、第三部分内容包括:批示件序号、总编号、内容摘要,批示意见,督查落实情况并标明重点督办件。
4、《批示件办理情况报告》发放范围为:厅副主任以上领导同志,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涉及市委领导批示件的应报市委办公厅。
(二)批示件专办人员应每季末对本季批示件办理情况进行一次小结,列表对未办结批件提出催办意见报告主任。
七、考核
(一)考核承办批示件单位内容主要包括:批示件办理件数、过程(时限),办结率、重点件、回复当事人等情况。
(二)批示件办理工作考核标准应于年初下达,实行月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三)批示件办理工作考核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县部门年度考核目标。
(四)批示件考核具体办法另文。
八、归档、保密
(一)建立工作档案。档案材料应主要包括:批示件原件、领导批示、办理报告等。
(二)归、存档。存档时间一般为2年。即从领导批示之日起满2年。逾期批件按有关规定销毁,其中重要批示件送厅文档室入档。
(三)严格保密。经办人员不得携带批件出入公共场所,不得向无关人员、当事人泄露批示件内容,不得给无关人员、当事人借阅、查看,不得擅自复印领导批示件,扩散知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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