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刑责治污”的力度,提高污染环境的“违法成本”,是治理污染的重拳之一。 最近,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
2015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何某某, 伙同他人在淄川区洪山镇一车间内,用硫酸和氢氟酸清洗汽车轮毂。之后把未经任何处理的酸洗废液随意倾倒在院墙外。
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采样检测,车间西墙外排口废液PH值为0.65,倾倒的废液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同时也具有“有毒物质”。检查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违法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结束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结果不上诉,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也表示非常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