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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丨恋爱关系中的小额支出是否必然无需返还?

小帅(化名)与小美(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自确立恋爱关系至感情不和分手共半年时间。期间,小帅通过某宝、某信为小美支付约三百多笔款项共计3万余元,现小帅认为小美属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其在恋爱期间花费的3万余元。

编辑:王蓓蓓      2024-07-16 09:49:30

高青县法院:不当得利需返还 抗拒执行终受罚

近日,高青县法院执行局快执二团队成功执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编辑:王蓓蓓      2024-04-25 1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