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6年3月2日21时10分,冯某醉酒驾驶鲁CU***7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湖南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将行人刘某某撞倒,后张某某驾驶鲁C3***3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湖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将刘某某碾压,刘某某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弃车逃逸。
经调查,冯某醉酒后驾车,路面观察情况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16年4月20日21时50分,周某某驾驶鲁CP***7号小型轿车顺世纪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吉田园附近时,将由西向东步行过公路的蔡某某撞倒,蔡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周某某弃车逃逸。
经调查,周某某驾车不注意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未确保安全、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