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确保新型城镇化中的文物安全。在新型城镇化推进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把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严防任意利用处置文物资源的现象。做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认真完成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积极对上申请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按照规定完善“四有”工作,做到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护机构,进一步摸清家底、亮明价值、说明范围,在城镇化中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要做好文物勘探工作,注重统筹文物保护与新型城镇化的关系,坚持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两利”方针,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好道路交通等新型城镇化六个切入点中的考古调查和钻探发掘工作,促进新型城镇化与文物保护协调发展。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疏堵结合”提高文物保护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增强对文物利用的约束,规定文物利用的主体、范围、方式和程度。对破坏文物、违反文物保护法等行为,应加大违法惩罚力度。制定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村落等区域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制度,释放市场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活力。负面清单包含两类:其一,禁止发展类。包括对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文化风貌、居民生活造成直接破坏的,违反《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产业和建设行为,新建项目应禁止核准,原有项目应限期搬迁;其二,限制发展类。包括对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文化风貌、居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产业和建设行为,应限制若干行为、限期拆除重建或转型升级。负面清单的制定过程应强调社会参与,听取利益相关方、专家等意见,并确定实施期限,定期更新。
(三)加强领导,强化联合,建立部门联动制度。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和管理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结合大部制改革和简政放权措施,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以上的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切实履行政府在文物保护方面的义务。以政府名义出台文件,正确处理项目建设和文物保护的关系,严格执行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坚持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建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再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保措施后方可施工。主动联合公安、委托文化行政执法队,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委会、治保会和广大群众特别是文物保护员的堡垒作用,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将文物安全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应将文物安全管理纳入政府及其主要官员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
(四)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功能,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注入生机和活力。文化是根,文化是魂,文物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有着独特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文物可以提升城镇历史文化品位,促进城镇的精神文明建设。要严格落实新型城镇化要兼顾地方文化风貌的要求,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名录的古遗址、古建筑及民居,不可随意进行改造、拆建和破坏;确需改造的文物建筑要履行审批手续,保护文物的原貌;对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附属文物及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其他人文和自然环境风貌等相关要素也应予以保护。要多方筹资进行修缮,努力把周村区的不可移动文物转化成为群众文化活动建设阵地,打造成为城镇社区的标志和象征。要大力推进李家疃、万家等“乡村记忆”博物馆建设工作,通过大项目提升城乡品位、美化生活环境、促进城镇发展,积极宣传文物保护成果,为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五)加强文物展示利用工作,使文物旅游要素延伸到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文化是力,文化是效,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文化旅游产业不但能更好地发挥就业富民作用,也能加速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文物资源是周村区发展的最大优势之一,周村区应把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实现“旅游突破”作为重要支撑点。要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做到新型城镇化建设到哪里,文物保护工作和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公共服务就跟进到哪里。
(六)加大投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无论建设综合博物馆,还是文保单位的维修以及安全设施的配套,都离不开专项经费的投入。目前,虽然国家财政加大了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投入,但就目前的具体情况来看,有限的资金难以解决文物资源在长期传承过程中积累的诸多问题,但财政投入的力度远远达不到基本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必需从制度上明确各级财政投入比例,缓解文物保护工作经费的严重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