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省民政厅公布《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报告,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灾害,3小时内逐级上报到省政府。
《预案》规定,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和省民政厅接到下级民政部门报送的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上报本级政府、市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和民政部。省民政厅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政府。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IV四级。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如何生活?《预案》提出,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根据灾区市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财政厅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