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出台“气质”补偿办法 1微克污染物“值”4万元

摘要 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自今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办法》,依据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综合计算出来的季度平均浓度每改善1微克,区县可获得4万元奖励,反之每恶化1微克,将上缴4万元。各区县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记者从淄博市环保局获悉,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自今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办法》,依据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综合计算出来的季度平均浓度每改善1微克,区县可获得4万元奖励,反之每恶化1微克,将上缴4万元。各区县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记者了解到,各区县 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30%、20%、20%、30%,其中,各县在PM2.5无同比数据阶段,只考核 PM10、SO2、NO2三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40%、30%和30%。考核数据采用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4万元/(微克/立方米)。也就是说,污染物浓度每改善1微克,区县可获得4万元奖励,但每恶化1微克,将上缴4万元。季度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 生态补偿系数。
  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区县,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下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区县后续年度出现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

编辑:987401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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