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44.3万为开发商“提供帮助” 淄博一规划建设局长一审获刑3年

摘要 原山东省高青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委员、副主任,高青县规划建设局局长范立昌,自1999年至2012年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达44.3万元。

原山东省高青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委员、副主任,高青县规划建设局局长范立昌,自1999年至2012年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达44.3万元。作为交换,范立昌在笑纳了巨额好处费之后,为多家房地产开发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增加商业面积、发包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8月16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发布范立昌受贿案一审判决结果: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被告人范立昌,案发前系山东省高青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委员、副主任,高青县规划建设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立昌犯受贿罪,于2016年2月1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立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范立昌先后利用担任高青县城乡规划管理处主任、高青县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多次非法收受高青县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所送的现金及购物卡共计8.2万元,为该公司在兴隆花园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兴隆大观园项目退地界、增加商业面积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范立昌先后利用担任高青县城乡规划管理处主任、高青县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多次非法收受山东鑫鼎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所送的现金共计14万元,为该公司在名门商务、鑫瑞园、御泉香墅、众城国际等项目退地界、增加商业面积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范立昌先后利用担任高青县城乡规划管理处主任、高青县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多次非法收受高青华盛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闫某所送的现金共计4.6万元,并于2010年8月以10万元价格卖给闫某树状石一块,为该公司在华盛商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0年至2006年,被告人范立昌利用担任高青县城乡规划管理处主任的职务便利,分多次非法收受淄博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杨某所送的现金共计7.5万元,多次帮助淄博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承揽勘察工程。

综上,被告人范立昌共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4.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范立昌退缴全部案款。

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立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范立昌被立案侦查后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行为系坦白,其辩护人关于系自首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范立昌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辩护人关于有部分受贿款应认定为礼尚往来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范立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缴全部案款,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2016年7月19日,张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人范立昌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编辑:1290127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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