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菲亚特4S店买到“二手”车 获赔三倍车款

摘要 如果在4S店买到一辆新车,开了几天后却发现这辆车之前曾经维修过,或者是一辆别人开过的旧车,换成你,你该怎么做?

    广州市消委会举办“消费教育进市场”活动 教你明白买车

  在4S店买到“二手”车获赔三倍车款

  如果在4S店买到一辆新车,开了几天后却发现这辆车之前曾经维修过,或者是一辆别人开过的旧车,换成你,你该怎么做?

  日前,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广州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在白云汽车大世界举行“消费教育进市场”活动。活动通过展示、分析典型案例,设立多个咨询点及现场提供汽车检测等形式,在汽车市场内开展汽车消费陷阱、汽车三包、买卖二手车注意事项、汽车保养常识等方面的消费教育宣传活动,并提供有关新能源汽车充电安全、车辆上牌、年审、违章处理等常用资讯,引导消费者明白消费。

  “新车”车主竟另有其人

  2014年5月7日,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消费者刘晶女士在当地一家名为“安斯达”的菲亚特4S店,以12.8万元购买了一款白色菲亚特轿车。在提车40多天后,刘女士的汽车因发生事故被送修,修理店告知刘女士其汽车被补过漆。后来,刘女士在2014年10月4日把汽车送到济南一家菲亚特4S店进行免费首保时,被该4S店店员告知其汽车已经超出免费首保期,且已有的维修合同书显示这辆车的车主是王某,销售日期是1月28日。对此,刘女士再次找到“安斯达”4S店,但该4S店只告知是为了完成业绩而随便填上某个人的信息,也就是“虚出库”。刘女士根据济南4S店记载的车主王某的信息联系上对方。该车主告诉刘女士,他的确在1月份在“安斯达”4S店购买过此车,之后也是发现汽车被补过漆,遂向该店退车。

  刘女士认为“安斯达”4S店明显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退车并索要三倍赔偿。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安斯达”4S店构成销售欺诈,判决原告刘女士将车退回被告“安斯达”4S店,被告将购车款12.8万元退还原告刘女士,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原告38.4万元。

  消委会点评:

  在本案中,关于车辆被二次补漆的事实,举证责任在销售方,但销售方没能举证。此外,“安斯达”4S店在出售车辆时,隐瞒了该车曾经出售的事实,事实认定清楚。综合来讲,“安斯达”4S店给刘女士造成损失,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雨刷器刷出二次销售骗局 获三倍车款赔偿

  2015年4月2日,山东省阳谷县消费者张先生在德众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1.4T小轿车。同年7月24日,因雨刷不太好用,张先生致电聊城市北斗大众4S店,要求更换雨刷。但4S店客服人员告知张先生,雨刷还差3天就过“三包”有效期了。张先生感到疑惑,新车才买了3个多月,雨刷怎么就临近“三包”有效期了呢?客服人员答复说,雨刷属易损件,“三包”有效期为6个月或1万公里。相关信息显示,张先生的车是从2015年1月27日开始计算“三包”有效期的。

  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遂向当地有关部门投诉。经调查发现,张先生所购买的该辆小轿车已经在2015年1月27日进行过销售,并且已在厂家车辆质保系统中登记备案,且该销售记录有茌平县国税局的发票为证。而德众汽车公司称,导致车辆购买日期与录入质保系统的日期不一致的原因,是电脑系统故障造成的。张先生对此结果并不满意,于同年9月再向山东省消协投诉。

  张先生认为德众汽车公司存在销售欺诈行为,已经对其造成实际损害。在山东省消协的支持下,张先生将德众汽车公司、生产厂家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德众汽车公司退回车款、购置税、保险费等共计17.12万元,并三倍赔偿损失44.85万元,要求生产厂家向其赔礼道歉。

  被告德众汽车公司辩称,张先生所购买的车辆不存在二次销售的情况,该公司没有对张先生实施欺诈行为。为完成生产商的销售任务,该车辆于2015年1月27日进行过预售,但并未实际销售。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德众汽车公司认可涉案车辆存在虚假销售申报的事实。被告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明知该车辆已经开具过销售发票、录入了厂家的质保系统而故意未向原告张先生进行告知,在张先生查明实情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时,被告德众汽车公司仍作出电脑系统故障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虚假说明。而被告所隐瞒的先期销售行为,缩短了原告张先生所依法应当享有的质保期,给张先生造成了实际损失。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德众汽车公司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对原告张先生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原告张先生退还车辆,被告德众汽车公司向原告张先生退还购车款14.95万元,并支付赔偿款44.85万元。

  消委会点评:

  本案中,经销商辩称只做了虚假出库,走了个手续,车辆依然是新车,但法院依据销售发票为销售凭证,根据《消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综合判定商家有欺诈行为,判令其退一赔三。

  消委会表示,这一案例再次给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经营者为完成任务或获得厂家返点而做虚假销售,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样为欺诈行为,经营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本案的审理结果对目前汽车销售领域的乱象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编辑:heyangjia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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