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9日
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市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编〔2014〕12号)、《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
政府关于淄博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淄发〔2014〕13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组建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通知》
(淄政发〔2014〕10号),组建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淄博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原市卫生局的职责、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承接国家、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下放的有关管理和服务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2.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需要取消、下放的有关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3.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
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疗保障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拟定并组织实施区域卫生和计划生
育规划。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与信息工作。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
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
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报告和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监督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标准,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贯彻落实并监督实施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
关规范、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
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山东省药品增补目录,执行国家和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拟定全市
有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八)贯彻落实国家、省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
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建立并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
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机制,组织实施国家、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制度,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
(十)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并组织实施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攻关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协调有关
部门对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督查和考核评估,监督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和国际交流合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保健工作规划、政策;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安全生产办公室牌子)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保密、政务公开、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年鉴史志等工作;具体负责委机关资产使用管理。
(二)组织人事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队伍
建设和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职称改革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委直属
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规划信息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承担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
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卫生计生机构建设项目和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实施;承担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卫
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四)财务审计科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相关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贯彻
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卫生计生事业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负责委机关财务预决算编制、财务管
理、社会保障及资产登记管理工作;协调医保政策的相关工作;承担卫生计生对口支援有关工作;提出全市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和药物价格政策建
议。
(五)政策法规与宣传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负责机关综合文字、综合目标考核等工作;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性法规政策研
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和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承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有关工作,研究
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议定事项。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和信息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和监督,承担市
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审批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挂卫生应急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订疾病预防控制方面的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
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完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有关工作;承
担全市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干预等工作;承担中小学健康体检、统计、分析与干预等工作;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地方病防治、艾滋
病防治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和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
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及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灾害、事故灾难、社
会安全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紧急医学救援;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有关工作。
(七)医政医管科(挂药政科牌子)
拟定并监督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含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及采供血机构管理有关政策、规范、标准;拟订并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
全行业管理办法;承担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
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拟定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办医的政策建议,指导健康服务业发展和医养结合体系建设。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市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全省基本药物使用的相关政策措施。
(八)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承担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妇幼保健服务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拟订并组织实施全
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规划、政策、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妇女、儿童多发病、常见病防治方案;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承担妇幼健康服务与生殖健康、社区卫生信息的有关工
作。
(九)综合监督科(挂食品安全监测科牌子)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
活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
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相关工作。
(十)计划生育指导科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协调分析和安全预警预报工作;受理特殊情
况生育的申报事项;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牌子)
拟定全市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政策,建立完善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全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
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务工作机
制,推动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及区域协作工作。
(十二)科技教育与外事科
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承担卫生行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
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动建立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
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中医药管理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市有关中医药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
规范、标准,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承担中医药政策调查研究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医
学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和
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指导中医医疗机构有关药事工作。
(十四)市干部保健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保健工作规划、政策;承担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健康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全市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管理及经常性检查工作;协调有关
部门和组织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我市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巩固;负责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全民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达标升级等工作;承担市爱卫会交
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机关行政编制54名。可配备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4名(不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名副局长兼任
的副主任),市中医药管理局专职副局长1名(副处级);市干部保健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
职数16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市干部保健办公室副主任1名、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9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
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
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
务。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我市范围内食品安全标准的备案工作。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同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部门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
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
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措施。
2.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调查结果。
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并对其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法
查处并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和抽样检验,监督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市卫
生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的不合格餐饮具,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与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将原市卫生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整建制移交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其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