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县级政府部门、镇办不单独设立网站

摘要

山东省政府日前出台意见,完善政府网站建设体系,规范各级政府网站设置。县级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单独设立网站,统一利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子站或栏目。 意见提出,从今年开始,山东省将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各级各类政府网站的规范工作,重点推动政府部门内部网站整合,推行县级以下政府网站集中管理。省、市、县级政府应设立政府门户网站,承担本级政府官方网站和本行政区域政府网站门户职能。县级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单独设立网站,统一利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子站或栏目。

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开设的网站,纳入政府网站管理,形成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牵头负责的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体系。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目前不由政府办公厅(室)或部门办公室主管的,要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移交。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政府网站的监管,建立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常态化考评制度。对于考评不合格的,通报相关主管主办部门和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约谈和问责。

从今年开始,山东将推行建立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内容清单,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即时发布等的类别、时限和主体。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信息,下级及相关部门政府网站要及时转载、链接。加强政府网站与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合作,扩大政府信息发布的覆盖面,将政府的声音及时准确传递给公众。

(刘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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