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卫计委明确近三百种行为行政处罚标准 规范自由裁量权

摘要

4月15日,山东省卫计委公布了《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列出了近三百种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列出了近三百种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例如《执业医师法》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山东省规定,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价值(货值)不足2000元的属于轻微,给予警告;2000-3000元的,责令暂停执业6个月;3000-4000元的,责令暂停执业7-9个月活动;4000-5000元的,责令暂停执业10个月 以上1年以下;5000元以上属于特别严重,将直接吊销执业证书。

《执业医师法》还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医师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首次发现但存在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暂停执业6个月;经处罚再次发现的,责令暂停执业7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执业10个月以上 1年以下;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直接吊销执业证书。

山东省此规定自2015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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