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的通告

摘要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68号),自2025年3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全面应用数字化电子营业执照改革。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面应用数字化电子营业执照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68号),自2025年3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全面应用数字化电子营业执照改革。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和企业办事便利度,现将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子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载有经营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具备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经营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二、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下载和应用。经营主体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均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应用程序搜索并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利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的功能设置,经营主体相关人员可对已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进行下载、管理、使用,社会公众可使用“扫一扫”功能,对他人出示的电子营业执照“二维码”进行验证和查看。

三、经营主体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后,电子营业执照自动生成核发,由经营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自行下载使用。首次下载和更新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使用智能移动终端实名验证后领用。领用后也可以授权本经营主体的其他证照管理人员保管、持有、使用。

四、各级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在经营主体设立和相关负责人变更后,指导经营主体下载电子营业执照。自2025年3月1日起,对已下载电子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表示不需要纸质营业执照的,不再主动核发纸质营业执照。

五、在行政许可、政务服务、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涉企业务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营业执照调用等方式查询核验经营主体信息的,相关政府部门和银行、保险、水电气暖、通信等单位机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营业执照。

六、经营主体将自行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PDF图片或“企业码”置于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通过电子显示屏等途径展示电子营业执照或“企业码”的,均视为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亮照义务。相关部门单位需要留存营业执照影印件的,可由电子营业执照PDF图片替代。

七、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时,应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营业执照调用或扫描“企业码”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出示纸质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和使用均为免费服务,各级部门、各单位不得向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收取任何费用。本通告执行中遇有问题,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主体登记机关负责解释。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9日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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