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证据”疑点重重
临淄区法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于落款时间分别为2010年10月5日、2012年12月30日、2015年12月30日、2020年12月30日被告周某某签字捺印的四份归还借款承诺书,承办法官刘海红对四份承诺书落款时间、发黄新旧程度等细微环节产生了怀疑。四份承诺书若涉嫌被伪造极有可能对本案其他三被告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鉴于原告巩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为亲兄弟关系,刘海红随即与双方当事人核实相关情况。
隐瞒事实露出马脚
12月8日,刘海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官接待室就承诺书出具时间进行核实问询。原告巩某某在被问询中表示:自己之前质证和庭审时对承诺书出具时间的陈述均为事实,自己行为属于诚信诉讼,不存在隐瞒事实、虚假陈述。刘海红向原告巩某某进行了释法明理,鉴于巩某某提供的四份承诺书存在诸多疑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的规定,临淄区法院准备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听到法官要进行司法鉴定,原告巩某某终于不淡定了,立即表示“四张承诺书大概是在本案起诉前几个月内写的”。
依法惩戒自愿认罚
“你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故意做虚假陈述,特别是四张承诺书在本案起诉前形成,时间倒签,从形式上按照时间顺序可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直接影响其他三被告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你之前都签订了当事人诚信诉讼承诺书,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刘海红就原告巩某某虚假陈述的关键事实进行了释明告知。
“我虚心接受法官对我的批评教育,并且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在临淄区法院的法官接待室,被罚款人巩某某一边在(2024)鲁0305司惩958号决定书上签字,一边懊悔不已。随后,巩某某向法院交纳了5000元罚款,提交了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予以准许。该案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