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出台

摘要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10月15日印发。《办法》自10月21日起施行。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10月15日印发。《办法》自10月2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和省住建厅开展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工作要求,进一步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过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更好满足缴存人住房需求,进一步扩大住房消费支持力度,为缴存职工购房、还贷等方面提供更多政策和资金支持。

制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主要政策变化

放宽购房提取条件。一是取消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时对房屋套数的限制。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购房提取材料,可办理购房提取。二是取消购房提取和公积金贷款二选一的限制。对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购房提取代际互助政策。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购买家庭(本人及配偶)首套自住住房的,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提取后符合条件的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放宽偿还住房贷款提取额度。将还贷提取最多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12个月应还款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修改为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该笔贷款最近12个月内的还款金额(包含用自有资金提前还款金额)。

防范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在放宽提取条件的同时,为防范利用不实住房消费行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加完善规范相关提取业务条款。

优化提取申请材料。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要求,对各项提取情形申请材料重新梳理规范。增加委托提取,并对委托办理提取的人员和材料进行进一步明确。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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