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2024年度淄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7月2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自2024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以职工2023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淄博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统计部门公布淄博在岗职工2023年平均工资前,缴存基数上限不变,仍按24683.5元执行。待统计部门公布淄博在岗职工2023年平均工资后,执行新的上限标准,执行时间仍从2024年7月份开始。
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淄博高新区、淄博经开区调整为220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调整为2010元,高青县、沂源县调整为1820元。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在以上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自主选择。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单位缴存比例的调整,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缴存地分中心备案。
缴存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线下调整为辅的方式,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办理。
线上办理:单位网厅专管员可登录淄博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办理。线下办理:未注册单位网厅专管员的缴存单位,可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可选择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或到各服务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