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办法》

摘要 5月20日,省政府安委会制定出台《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办法》,创新6项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山东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体系。

山东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为加强和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的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5月20日,省政府安委会制定出台《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办法》,创新6项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山东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体系。

近年来,山东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部分地方在事故调查处理尤其是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在提级调查方面,存在范围不明晰、执行不严格、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在具体执行和落实层面缺少专门性的制度文件;在挂牌督办方面,2010年省政府安委办印发的《山东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已不能充分适应当前工作实际需要。《办法》结合山东事故提级调查实践,创新规定可提级调查的五种情形:一是可能构成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事故;二是特别复杂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三是同一企业在2年内再次发生的亡人事故;四是企业被警示通报或约谈后1年内发生的亡人事故;五是企业在被挂牌督办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期间发生的亡人事故。在事故提级调查的等级上,《办法》以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为基础进行拓展延伸,考虑到市级政府的调查权限,将提级调查的事故范围由较大事故扩展为亡人事故,便于市级政府能够实际行使提级调查权。

责令提级调查制度是按照政府事故调查权限,由上级责令下级对事故进行提级调查,通过强化提升事故的调查层级,能够有效对事故企业实施惩戒震慑,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加大追责力度,更好地发挥事故教训警示作用。《办法》明确提出“省政府安委办可以责令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级调查事故”,即,一般事故的提级调查不仅由市级政府按职权可以主动作出,也可以由省级政府安委办指令市级政府作出,强化对一般事故调查的指导监督。

《办法》结合山东事故挂牌督办实践,创新设置了可以挂牌督办的七种情形:一是舆论或者公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二是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的事故;三是道路运输、农业机械、电力安全、生产经营性火灾等领域中发生的亡人事故;四是未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且严重超期的事故;五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属地以存在自然灾害、刑事案件、突发疾病的可能或者嫌疑,拖延甚至拒绝统计录入的事故;六是经调度通报发现,调查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定性不准确、责任追究不到位等严重问题的事故;七是调查报告及批复经行政复议纠错或者行政诉讼败诉需要重新开展调查的事故。前三种情形是事故发生后能够立即采取挂牌督办的事项,后四种情形是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后发现工作存在缺陷或瑕疵需要挂牌督办的事项。

按照国家在历次全国安全生产监管或事故调查会议上提出的“工矿商贸较大事故查处要做到100%提级调查或挂牌督办”的工作要求,《办法》第九条创新规定,下列事故的调查处理,构成较大事故的,省政府安委办应当挂牌督办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构成一般亡人事故的,设区的市政府安委办应当挂牌督办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提级调查:一是工矿商贸领域发生的事故;二是危险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期间涉及该作业发生的事故;三是重要节日节点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事故。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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