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闫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4月23日被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23年5月5日至2024年5月4日。
该判决生效后,周村区人民法院将闫某某交由淄博市某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给予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在闫某某报到时即向其强调了纪律及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后果。2023年6月17日,淄博市某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在手机定位核查中发现,闫某某于当日上午10时2分至下午15时32分未经审批私自外出前往济南市,经询问闫某某对未经审批私自外出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其是送孩子朋友去济南上学,社区矫正机构告知其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将会对进行训诫,并再次向闫某某强调了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定位手机要随身携带,不得关机、停机等相关规定,闫某某承诺以后在社区矫正期间将遵纪守法,有事提前报告,不再私自外出。2023年6月19日,淄博市某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给予闫某某训诫一次。
2023年12月8日,淄博市公安局某分局查明,闫某某自2023年10月30日以来,使用手机登陆“XX棋牌”APP参与网络赌博,向该平台多次充值,累计金额7024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闫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的行为,淄博市某区司法局向周村区人民法院发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撤销闫某某的缓刑。
法院审理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执行机关训诫后仍不改正,又再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被告人闫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决定,对被告人闫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收到撤销缓刑裁定后,闫某某表示,自己没有认识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会导致这样严重的后果,后悔莫及,愿意接受相应处罚。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由此可见,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并非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但是“缓刑”也是“刑”,高墙之外的“自由”,并非真正的自由,也不意味着罪犯能彻底“放飞自我”和“为所欲为”,对适用缓刑的罪犯依法进行社区矫正,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如果罪犯在缓刑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根据矫正机构的申请,法院可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也在此告诫:被判处缓刑的罪犯要遵纪守法,认真悔改,珍惜缓刑机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启人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