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
关于促进新建住宅品质提升的规划管理措施
第一条 在本措施实施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建住宅项目,执行本管理措施;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住宅项目,可按本管理措施申请规划设计调整。
第二条 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建住宅项目因品质提升需求,其容积率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进行下调,不返还土地出让金。容积率下调后,其他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相应区间进行调整。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供居民使用的单层有顶盖、两侧均无围护结构、顶盖宽度不超过3.9m的风雨连廊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建筑密度。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独立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以及非机动车、机动车坡道的轻质结构车库出入口顶棚,无围护结构的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建筑密度。
第五条 新建住宅出入口无柱雨棚、凸出建筑主体或独立设置的出风口、烟道等设施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建筑密度。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绿地率满足规划条件要求,公共绿地、健身场地、地面停车、充电等设施满足规范规定配置要求的可设置室外专有庭院(含下沉庭院)。室外专有庭院(含下沉庭院)不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绿地率计算。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首层室外专有庭院围墙宜设置起到景观、遮挡作用的通透性围墙,高度不宜大于1.80m。
(2)住宅室外专有庭院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其界线及立面效果。
(3)住宅室外专有庭院的使用权属需明确告知全体业主,不得在住宅室外专有庭院内进行私搭乱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房屋销售合同及物业管理规约内予以明确。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因地下水位、不良地质、地势限制等特殊因素影响的,可进行场地整体抬高设计。场地整体抬高部分用于停车、住宅储藏室、市政配套站房功能的可不计入容积率,整体抬高部分不计入建筑密度,绿地率按照《淄博市建设项目绿地面积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场地整体抬高应满足以下设计要求:
(1)进行场地整体抬高设计的小区用地规模不应小于2公顷,原则上应为用地四至紧临道路的独立单元。
(2)应做好整体抬高部分的城市界面设计,处理好周边用地关系。
(3)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并设置不小于2个与城市道路连通的消防车道,满足消防扑救等要求。
(4)场地整体设计地坪相对城市道路地坪,抬高不应大于6m。
第八条 鼓励在住宅顶层设计屋顶花园,打造住宅多样化空间,丰富第五立面。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屋顶花园的设计必须满足安全、排水、荷载等要求,并不得影响消防疏散和公共检修。
(2)屋顶花园的使用权属应明确告知全体业主,不得在屋顶花园内进行私搭乱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房屋销售合同及物业管理规约内予以明确。
第九条 鼓励建设项目采用高品质建筑立面装饰做法,饰面层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条 不计入容积率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中标注明确,并在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分别载明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等。
第十一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