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周村区人民法院召开建立综合治理“七项机制” 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周村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德忠介绍综合治理“七项机制”,通报综合治理“七项机制”运行以来的主要成果,周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孙伟发布“七项机制”建设典型案例。淄博日报、齐鲁晚报、经济导报、山东商报、鲁中晨报、淄博电视台、淄博市广播电台、大众网、鲁中网、头等网、区融媒体中心等省市区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近年来,周村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政治统领、提质增效”为主线,以“拓展深化、创新提升”为导向,以“三强三优”专项活动为抓手,持续优化执行工作领域府院联动机制,制定出台了综合治理“七项机制”,力求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
为抓好落实,周村区委政法委、周村区人民法院、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七项机制”建设 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周村区人民法院、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维稳信访工作办公室、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七项机制”建设 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
该“七项机制”具体包括联合会商机制,联合打击拒执犯罪机制,逮捕、收拘和出警处置机制,协查失信被执行人、被拘留人机制,执行工作与矛盾调解融合机制,人民法院主办、镇(街道)统筹、村(社区)协助执行工作机制,村居社区网格协助排查机制,形成了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公安、检察、法院、镇办、网格等各部门协调联动执行的大格局。为了确保该“七项机制”落实落细,《实施意见》还明确了联动部门职责清单,细化了各项机制的联动流程,同时,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配套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及工作指引等。
2023年以来,周村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实施类案件3621件,结案3292件,执行到位金额4.26亿元。依托“切实解决执行难”联动大格局,有效解决“查人找物难”等问题,全面提升执行工作水平,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尤其是“七项机制”运行以来,周村区人民法院通过公检法联合办理拒执案件9件,通过公安机关协查被执行人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60余条,通过公安机关配合实际送拘22人,通过社区、网格协查被执行人信息100余条,邀请社区参与促进执行和解案件13件,成果已初步显现。
下一步,周村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化执行工作,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加强府院联动,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执行,实现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可以更好地发挥公用权利的最大功能,实现维护群众权益的最大效果。
一是以更高站位构建执行大格局。持续锤炼“党建在这里,利剑在行动”党建品牌,主动做好重大事项的请示汇报,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充分发挥好联合会商制度等工作机制的作用,对重大执行案件、复杂执行事项等共同协商、研究解决,特别是协调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打击拒执犯罪、信用惩戒和修复等复杂敏感问题,扎实推进执行工作取得更好成效。
二是以更强担当破解执行难题。主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络,畅通法院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实现常态联系、动态联动,执行工作与行政工作理念融合、资源整合、力量聚合,确保联动任务“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充分发挥“七项机制”作用,推动执行工作效果实质提升。
三是以更强力度狠抓执行主业。以执行质效和群众满意度双提升为目标,将涉民生案件、涉企业案件等作为重要内容,常态化每周开展一次集中执行行动,多途径、多举措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用足、用活、用好拘留、拘传、搜查等各项强制措施,切实提升执行完毕率、执行到位率,尽最大努力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将“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
四是以强化善意彰显文明执行。在强化执行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尽量采取活封活扣、软冻结等人性化强制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主动予以信用修复,帮助企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周村区人民法院“七项机制”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一:山东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李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李某经营一家不锈钢公司,因涉及经济纠纷,2015年以来,法院作出多份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等人未按判决确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向周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李某拒不履行报告财产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3年,周村法院在对案件恢复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李某为逃避执行采取了一系列违规“操作”。李某此前作为投保人曾在多家保险公司投有大额理财性质的保险,因李某被列为失信人员,且其银行账户和支付宝均被法院查封,为了防止保险质押的贷款、退保钱到其账户后被法院冻结,2019年1月份之后,其将数份保险的投保人都换成儿子宋某,保险退保和贷款的钱都转移到了儿子宋某的工商银行卡账户,用于归还欠款、续保其他保险、家庭生活花费等消费。2021年,李某又以宋某名义重新购买两份商业保险,保费金额累计约170万元。查实上述线索后,因李某逃避执行,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周村法院将上述线索移交周村区公安分局。
周村区公安分局侦查发现,李某为了方便银行交易,除了其子宋某名下两张银行卡一直由李某使用外,李某还让其亲戚赵某、员工钱某于2015年分别办理了中信银行卡、建设银行卡由李某使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机关发现在其子宋某的银行账户中,发现多笔涉及钱某、赵某等以“同业清算”名义汇入的多笔大额转账,且有与保险公司的频繁大额进出转账。另查实,2020年李某带其子宋某到文昌湖某售楼中心签字购买房子,首付款291837元由李某支付。因怕房子落在父母名下会被法院拍卖,所以李某将该房子落在其子宋某名下。
公诉后,周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且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李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以上情节,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切实解决执行难,落实党中央的部署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让执行不难成为常态,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担当。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和长期存在,是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集中体现。其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事法律,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本案中,李某在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情况下,通过变更投保人、借用他人银行账户、借名买房等方式逃避执行,致使案件长期难以执行到位,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是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周村区公、检、法联合对李某拒执行为予以严惩,依法追究其拒执罪刑事责任的典型,极大地震慑了其他有同样不法意图的被执行人,有效维护了当地正常的金融秩序。
案例二:山高XX装备(山东)有限公司与滕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滕某原系山高XX装备(山东)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双方订立劳动关系时约定:公司支付滕某220万元作为聘任条件,聘期5年,若滕某提前辞职需按比例退还前述款项。后滕某提前辞职,双方就返还上述220万款项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2022年4月,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决滕某返还山高XX装备(山东)有限公司款项15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上述判决生效后滕某未及时足额履行,山高XX装备(山东)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强制扣划滕某银行存款4万元余元,未再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经向申请人调查了解,滕某系高学历人才,是通过人才引进政策到申请人处工作的,年均收入在50万元左右,且在到申请人处工作前在外省的大型企业就职,收入较高,应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执行法官在与滕某电话沟通时,将相关情况和法律后果向腾某进行了释明,但腾某一直否认自己的收入情况,仅表示无还款能力,即不到庭说明情况,也不如实提供自己的财产状况。后经进一步调查了解,滕某现在哈尔滨某公司任职,作为技术人才,工资应该较高。经调取滕某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查实法律文书生效后, 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期间共收入“工资”6笔,合计10万余元。随后,执行法官向滕某释明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严重后果,滕某仍未履行义务,并以被限制高消费无法乘坐飞机等借口拒不到案。
2023年8月10日,本院将滕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周村区公安分局,8月24日,周村区公安分局予以立案。2024年2月2日,滕某迫于刑事压力,乘坐大巴车自哈尔滨赶至周村接受调查,并表示愿意还款。当日,滕某与山高XX装备(山东)有限公司公安机关办案中心达成还款协议,并于次日将案剩余款项220余万元足额支付。鉴于滕某已经积极履行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周村区公安分局予以撤案。
【典型意义】
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有效促进执行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安与法院协调配合共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有益之举。本案中,滕某远在哈尔滨工作,未查询到滕某名下有足额银行存款或不动产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凭借民事执行中的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不足以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司法拘留措施更是鞭长莫及。执行过程中,考虑到被执行人滕某系技术人才,根据发现的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却拒不偿还债务的情况,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滕某迫于刑事压力,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案例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与淄博XX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与淄博某工贸有限公司(借款人)、淄博XX置业有限公司(担保人之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决淄博某工贸公司有限偿还贷款本息合计660余万元, 淄博XX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淄博某工贸有限公司、淄博XX置业有限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关联案件查询,淄博XX置业有限公司在周村法院还有其他5件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的案件未执行完毕,周村法院决定对上述案件合并执行。
经多次网络查控,未发现淄博某工贸有限公司、淄博XX置业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经向申请执行人了解,淄博XX置业有限公司系一家正常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经执行法官分析,淄博XX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借用他人银行账号、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可能。随后,执行法官调取了淄博XX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判决书和过往土地流转记录,初步查实了淄博XX置业有限公司不久前将其名下坐落于淄川区的一宗土地转让给了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得价款2200余万元通过个人账户收取,未转入淄博XX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因上述行为涉嫌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村法院依法将该线索移交周村区公安局侦办。
经周村区公安局侦查,淄博XX置业有限公司确实将坐落于淄川区的土地一宗转让给了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孙某、唐某、杨某、任某等数十人将土地转让款2000余万元支付给了淄博某置业公司的财务人员苗某、张某;同时经调取相关公司运营信息、人员轨迹、社保缴纳等,经反复比对,认定孙某、唐某、杨某、任某等数十人均是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的朋友或者员工,并且淄博某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也是李某的亲属,初步判定淄博XX置业有限公司、淄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李某。
迫于刑事的压力,李某主动到周村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并提出以现金及房产偿还债务。截至目前,已执行到位现金970万元及房产数套,合计1800余万元,帮助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及时挽损,取得良好执行效果。
【典型意义】
该案是法院利用“府院联动”机制与公安机关配合,以涉嫌拒执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涉打击银行逃废债的典型案例,有效打击了被执行人以隐匿财产妄图逃避银行债务的不法目的,既为银行挽回了巨额损失,也有效的震慑了其他有同样不法意图的借款人,有效的维护了当地正常的金融秩序。
案例四:刘某某与淄博XX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淄博XX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周劳人仲案字[2022]第227号仲裁调解书,确定淄博XX工贸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刘某某工资25 000元。因淄博XX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淄博XX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该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付款义务,亦未报告财产,且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因淄博XX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且拒不到庭配合执行,本院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书,决定对淄博XX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拘留十五日。
随后,法警到朱某某住所地周村区北郊镇某村实施拘留,到该村后,发现朱某某所在村已经拆迁,登记的户籍地住所已不存在。该村两委工作人员称,被拆迁人员现无安置房,系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由他们在外租房居住,不清楚朱某某现住具体地址。
经向申请执行人了解及多方打听,执行法官未能获取朱某某具体住址。随后,依托市政法委、市法院网格员协助执行机制,周村法院将朱某某信息层报协查。数日后,协查信息反馈:朱某某现租住于周村区碧桂园X号楼X单元X室。根据该线索,本院成功将朱某某拘留到案。迫于司法拘留压力,淄博XX工贸有限公司当场支付刘某某2000.00元,并积极与刘某某达成执行和解。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重点在于“查人找物”,在执行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下,依赖执行法官“走街串巷”找人已不现实。社区网格员直接面对群众,特别是前期疫情防控积累下的居民信息极为庞大,对掌握的所属网格居民的基本信息解既全面准确,又更新及时。本案中,朱某某所在的村已经拆迁,在其在外租房、住址不明的情况下,依托网格员力量,成功找到其住址并实施拘留。另外,网格员开展日常工作并不仅依靠自身力量,与社区物业、楼栋楼长、网格内党员等力量都建立了密切联系,形成了自己的“小队伍”。这对于法院在老旧小区、拆迁改造小区等地址变动较大,不易确定被执行人具体下落的情况下开展送达、集中行动等有很大的帮助。
案例五:山东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周村区人民政府永安街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山东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周村区人民政府永安街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19日,经周村法院调解,确定周村区人民政府永安街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山东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经济损失等合计1 694 957.00元,该款项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1 016 974.20元,同年12月30日前支付677 982.80元。到期后,周村区人民政府永安街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期支付,山东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该债务系因旧村改造、拆迁安置产生,申请执行人为周村区人民政府永安街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拆迁安置房,被执行人有安置房及营业房若干,请求依法查封并评估、拍卖。
周村法院依法查封上述房产若干后,经调查了解,上述房产部分为村民拆迁安置房,因周村区人民政府永安街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对外负债较多,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一旦本案处置上述房产,将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产生不可预估的风险,严重影响村居稳定及老百姓切身利益。考虑到上述问题及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本院组织山东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周村区人民政府永安街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进行听证,并邀请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永安街街道办事处人员旁听。听证后,周村区人民政府永安街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先行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双方达成阶段性执行和解,本案得以妥善处理。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乡镇振兴、旧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蓬勃发展,村居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民商事活动日益增多,涉法涉诉案件数量明显高于之前,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村居未能按期履行义务问题日益凸显。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完毕率不高,实际执行到位率较低,与申请执行人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严重影响村居信用,给镇街带来社会治理难题及较大信访隐患。周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在梳理涉村居执行案件的基础上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永安街街道办事处就涉村居执行案件建立专项联动,推进辖区内案件妥善处理。本案中,通过 “法院执行+街道参与”的执行模式,在执前调解、财产调查、财产处置、强制措施实施等环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并邀请联动对象旁听,让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执行程序,保证联动对象充分了解案情,充分发挥镇街社会治理单元的作用,促进涉村居案件妥善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案例六: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需对被执行人李某购买的坐落于周村区碧桂园小区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决定对涉案房产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房产价值。因被执行人李某购买涉案房产后未办理交房手续,涉案房屋钥匙仍在小区物业公司处保管,但因被执行人李某拖欠小区物业公司部分款项,小区物业公司拒不配合本院及评估机构进行房屋现场勘验。
随后,执行法官向该小区社区居委会了解房屋基本情况及居住情况,社区居委会在得知物业公司不予配合后,立即安排专人沟通协调物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要求物业公司对本院房产处置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在社区居委会协调下,物业公司积极配合执行法官入户评估,涉案房产评估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考虑到物业公司的顾虑,执行法官积极对物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之间的欠款纠纷予以释法明理,物业公司同意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典型意义】
社区居委会作为社会管理的自治单元,承担着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管理居民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调解居民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职能,在辖区内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案中,因物业公司不配合执行,在社区居委会的协调下,成功实现房产入户评估,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极大节省了司法资源。社区居委会熟悉社情民意,通过“执行+社区”联动机制,着力破解执行难题,有效打通执行工作在基层的“最后一公里”。
案例七: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因被执行人淄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申请执行人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较高知名度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多次督促,被执行人依然怠于履行变更义务。周村区法院在张店区行政审批局的协助下,适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被执行人淄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向社会公示的方式,依法强制变更淄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待后期被执行人新的企业名称确定后,再由其自行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利用知名企业、商标的美誉度在企业名称注册登记上“攀附”的现象屡见不鲜。行为执行作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常见判项,若被执行人怠于履行,则侵权行为对申请执行人产生的不利影响持续存在。周村区法院创新执行方式,建立司法行政协同保护机制,破解知识产权执行难题,依法采取强制变更企业名称措施,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格局,切实发挥协同保护作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及时消除对申请执行人社会知名度、美誉度和信誉度造成的恶劣影响,展现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司法担当,全方位服务实体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案例八:淄博市周村区房地产事业服务中心与郑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房地产事业服务中心与与被执行人郑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5 362.06元。执行过程中,周村区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郑某银行账户,后查明郑某系智力残疾三级,与其丈夫、女儿(系智力残疾三级)共同居住,郑某丈夫年老体弱、且需照顾张某母女二人,无工作及不享受退休待遇,所查封银行账户系母女二人领取低保待遇、补贴账户,全家生活支出全靠所发放低保待遇、补贴维系,属于特殊困难家庭。经与淄博市周村区房地产事业服务中心联动联商,周村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解除对郑某银行账户的查封,并组织双方就所欠房屋租金4 362.06元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公共租赁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周村区法院坚持贯彻司法为民、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将密切联系群众和文明执行相结合,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唯一收入来源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最大限度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在确保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政策延续性、保障被执行人正常生活前提下,有效组织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既坚守法律尺度,又传递司法温度,切实构建起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工作格局,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九: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周村某蔬菜经营部行政非诉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周村某蔬菜经营部行政非诉执行案,申请执行标的20 162.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村某蔬菜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某全家生活支出全靠该经营部收入维系,因家中具有患有重大疾病病人,经济状况不佳、经济履行能力有限。周村区法院与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动联商,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免去对被执行人周村某蔬菜经营的加处罚款10 000.00元,在综合考量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基础上,就需履行10 162.50元罚没款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周村区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三提三争” 助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府院联动体制机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对被执行人周村某蔬菜经营部限制消费情形的慎用纳失措施,推行纳失预警、纳失宽限期等机制,引导通过分期履行形式,帮助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生产经营能力,重振“诚而不幸”企业发展生机。
案例十:王某与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148 104.50元。执行过程中,周村区法院查明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实行村级财务账、款由北郊镇镇政府统一托管制度,故被执行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名下账户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如通过被执行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自行履行案款审批程序,款项拨付到账后予以执行的方式,一方面,因审批程序严格、复杂,办案时效难以保障,无法及时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另一方面,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期间,势必影响其正常运转。周村区法院积极与周村区北郊镇镇政府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在周村区北郊镇镇政府协助下,依法足额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托管账户资金,保障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周村区法院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立足法院职能,坚持把能动司法贯穿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执行工作始终,优化执行程序、提升执行效能,及时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影响,保障案件高质高效办理。同时,周村区法院坚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尊重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属性,以能动司法及时消除执行风险,有效保障村委会发挥职能作用,为推动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和保持基层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