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上午,一起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案件的当事人崔某某专程赶到临淄区法院,向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成志宇审判团队送上锦旗表达谢意。
原告崔某某于2008年10月以某开发区个体工商户参保人身份办理退休,2008年9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2022年12月5日,被告某管委会以原告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最早缴费年月为1998年7月,累计缴费年限为10年2个月,不足15年,不符合办理退休和计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由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撤销原告于2008年10月申请办理的退休审批,取消原告的养老金领取资格。2023年2月13日被告责令原告退还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原告遂向临淄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法官成志宇经过全面梳理案情后,了解到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及实体处理是否合法合理、是否违背信赖利益保护。在理清案件主要争议点、找准切入点后,成志宇与案件各方当事人反复沟通,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原告于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原告为办理退休审批领取养老金已于2008年按照某管委会要求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被告亦按照相关规定,于2008年10月为原告办理退休审批,并自2008年9月开始向原告发放养老金,其行为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且被告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所依据的文件系下位规范性文件,实际上是对上位规范性文件中的关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适用条件作了限缩性规定,不利于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公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保险立法宗旨。即使崔某某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时隔14年后,在原告已无法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的情况下,被告决定取消原告的养老金领取资格,收回向原告已发放的养老金,系将政府部门过错所导致的全部不利后果转嫁给原告负担,显失公平。
最终,临淄区法院在对被告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其程序轻微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理决定明显不当,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基本养老待遇问题重新作出妥当处理,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某管委会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