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激励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担当作为,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经研究,在全区集中开展为期一年的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专项行动,并将此项工作长期坚持、常态常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诬告陷害行为,是指通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
专项行动着力为敢于担当作为、敢抓善管不怕得罪人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撑腰鼓劲,重点查处以下诬告陷害行为:
(一)在公众场合散布谣言恶意中伤他人,或者利用网络(微信、微博、抖音等)、广播、非法出版物等方式,制造谣言诬告陷害他人,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巡视巡察、组织调查、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编造事实、栽赃嫁祸、恶意中伤、发泄私愤,打击报复他人的;
(三)个人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通过诬告陷害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有其他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
二、严肃追究诬告陷害人责任
坚持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责、绝不姑息。对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虽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诬告陷害人是党员或监察对象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对于在实施诬告陷害行为过程中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积极稳妥澄清正名
对经调查核实,认定反映的问题失实,符合澄清正名情形的,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公开澄清等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及时传递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强烈信号,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
四、支持保障依法行使监督权利
依规依纪依法保障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监督权和检举控告权,鼓励支持客观公正真实反映问题,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监督作用。倡导全社会自觉抵制诬告陷害歪风邪气,大力弘扬向上向善新风正气,共同营造团结和谐奋进的社会氛围。
支持鼓励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提供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6195330(纪检监察机关)
6195900(组织部门)
12389(公安机关)
中共周村区纪委机关
中共周村区委组织部
周村区监察委员会
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
周村区信访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