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淄博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将于2月1日起施行

摘要 1月25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聂玉彬,介绍《淄博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立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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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聂玉彬,介绍《淄博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称《规定》)立法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对新时代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与立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健全完善。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修正,赋予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立法权限。2021年以来,省政府组织修订了《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省司法厅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鲁司〔2022〕64号)。为了适应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淄博市需要专门出台一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规范政府立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为切实提高起草质量,市司法局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对山东省其他地市政府立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规定》草案初稿形成后,先后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召开了专题论证会。市司法局对立法意见建议逐条进行了分析研究,充分吸纳了合法合理的内容,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形成《规定》审议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3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市政府令第117号公布该《规定》,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七章六十二条

关于总则部分。《规定》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规章制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立法权限、职责分工等作了规定;依法明确了设区的市规章立法的权限范围;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在规章制定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市司法行政部门是规章立法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对规章体例和结构作了规范,对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以及立法协商、立法评估、论证咨询、政府立法信息化建设、经费保障等制度作了规定。

关于规章的立项。《规定》对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立法项目建议征集以及立项申请、立项论证、立法计划拟定及调整等事项作了规定。规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形成后,应当报请市政府审议并经市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关于规章的起草。为切实保障规章起草质量,《规定》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畅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建立了开门立法听民意的起草机制;结合近年国家和省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建立了专班起草、委托起草、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等制度,并对规章草案送审材料格式要求作了规定。

关于规章的审查和决定。规章草案送审稿及有关材料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规定》建立了草案审查程序,包括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以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听证、意见建议采纳反馈、立法协调等重要程序。建立了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规定规章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以政府令形式颁布实施,并对规章的公布、备案和解释等事项作了规定。

关于规章的评估、清理、修改和废止。《规定》建立了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和清理制度,明确了规章修改和废止情形,对不适应淄博市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要求的规章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增强有效制度供给。

来源: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编辑:周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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