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对部分项目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摘要 12月14日,淄博晚报记者从淄博市召开的“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修订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后,部分项目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2月14日,淄博晚报记者从淄博市召开的“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修订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后,部分项目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减免缓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均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可以经审核后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的建设项目主要有: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同时,对于厂房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征;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厂房的,三层以上(含三层)免征;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减半征收;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的,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崔晓蕾)

来源:淄博晚报

编辑:周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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