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修订工作新闻发布会,邀请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连忠介绍相关工作情况。
据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今年1月4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规范,并要求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在此背景下,结合淄博市实际,在住建、水利、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牵头修订了《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23〕7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已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自2023年12月2日起施行。
政策修订过程中,按照“充分调研、广泛论证”的原则,在全面调研全省各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先后组织十余次座谈会,与相关市直部门、企业代表、行业协会进行了深入探讨、评估论证,并聘请了第三方机构测算新的收费标准,出具了公众参与意见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修订形成了《办法》。
总体来看,这次修订后的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征收范围,将原水气暖配套费征收范围从建筑区划红线内调整至建筑区划红线外。又比如征收标准,将原住宅、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和商业建设项目,合并为非工业建设项目;商业、工业建设项目水气暖配套费由按供应量征收调整为按建筑面积征收。再比如征收主体,原专项配套费由水气暖专营企业收取,现与综合配套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部门一次性征收。
《办法》现已印发实施,下一步,将聚焦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问题,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征好、管好、用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更好地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面貌和品质全面提升。
来源: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