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临淄区人民法院朱台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崔某当庭向原告蔺某支付赔偿款15000元。
9月10日,原告蔺某与被告崔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临淄区某住宅出卖给原告,原告于9月27日向被告支付购房全款1125000元,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需确保房屋保持原装修不变并将房屋腾空,后双方协商延迟至10月交房,但交房时原告发现房屋内的门框、隔断、墙体遭到破坏,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无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法官助理姚爱烨认真梳理案情发现,本案难点在于:涉案房屋中的物品种类比较复杂且使用时间较长,对被破坏的物品进行统计鉴定难度相对较大。随后,姚爱烨与调解员葛建华多次约见双方当事人,分别从节约时间、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累等角度引导劝解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经过两个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被告崔某当庭给付原告15000元赔偿款并承担保全费用,原告蔺某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崔某的保全措施,至此该案被圆满化解。(姚爱烨)
来源:临淄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