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法院助力企业信用修复十大典型案例

摘要 淄博法院助力企业信用修复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谭某某申请执行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淄博市法院向被执行人企业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来,市法院在调查中了解到该企业因信用惩戒而无法参加项目工程招标,发展受到限制。承办法官趁机多次向企业宣讲信用惩戒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该企业权衡利弊后表示愿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希望法院尽快解除限高和失信措施。鉴于此,市法院承办法官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并确定好履行金额,在执行案款2500多万元到账后立即解除了对被执行人企业采取的限高和失信措施。企业恢复了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后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现在发展势头良好。

【典型意义】

“信用是企业立身之本,失信企业寸步难行”。信用惩戒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从而诚信经营。在被执行人企业履行完毕后,人民法院通过信用修复机制,帮助企业重归良好发展渠道,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和正向激励的价值导向。

案例二:高某申请执行某福利建陶厂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高某申请执行某福利建陶厂劳动争议执行一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清偿本案债务,张店区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承办人在现场调查时了解到,被执行人此前信用良好,本案系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无法履行,该企业为社会福利企业,涉及众多社会福利岗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使其经营更加困难,影响社会稳定。通过了解企业实际情况,承办人认为简单的将该企业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虽然案件可以执结,但是并未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承办人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明确告知该企业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也从实际出发分析强制措施对企业下一步生存发展的影响。通过细致耐心的工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法院作出承诺,被执行人并非恶意逃避债务,而是暂时陷入经营困难,恢复正常经营后,将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并向法院提交暂时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申请。收到申请后,承办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讲明目前执行情况及利害关系,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张店区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屏蔽其失信信息,为企业解除了信用束缚,为其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一年后,被执行人主动将本案欠款付清。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想到解除强制措施后竟然能实现自己的胜诉权益。被执行人也表示,“感谢法院善意提醒,及时屏蔽失信信息,为企业发展创造了条件,帮助企业走出困境,迎来新生。”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善意文明执行”+“信用修复”机制盘活企业,实现申请执行人、企业、社会共赢的典型案例。张店区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依法助力企业信用修复,通过沟通和解、采取暂时屏蔽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措施,不仅推动了案件执行完毕,同时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王某宝申请执行山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宝与山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法院判决被告山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宝支付工程款237.31万元及利息65.39万元。因山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王某宝向淄川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依法保障企业享有的信用信息修复权利,淄川区法院在对山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前,对该公司进行了信用提示,告知其如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对其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在了解纳失后果后,该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淄川区法院在充分考虑被执行人山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告知其公司经营现状,如直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将影响公司正常生产,不利于债务的顺利清偿。最终,申请执行人王某宝同意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山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积极履行全部案款309.50万元,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信用提示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避免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一种有效措施,通过阐明纳失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倒逼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既可以避免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也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淄川区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有效运用信用风险提示,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给予了被执行人发展之机,取得了共赢的效果。

案例四:赵某某申请执行淄博某游乐园养老补助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甲申请执行某游乐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某游乐园系一家集体企业,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某游乐园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刘某甲遂申请将某游乐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接到刘某甲的申请后,执行法官了解到,由于前几年旅游行业整体萎靡,游乐园还款困难,但预期今年业务将趋于好转,如果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进而影响该企业的市场前景及在职职工权益,势必对企业雪上加霜。因此,博山区法院向该游乐园送达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警示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某游乐园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该游乐园表达了积极的还款意愿,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某游乐园的负责人表示,“感谢法院及时对我们进行提醒,让我们避免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以后面临的严重后果,迎来了新生。”

【典型意义】

失信预告知制度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以预留空间的方式,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向相关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本案采取失信预告知制度,一方面充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执行的权威与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给予了被执行人“善意的提醒”,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负面影响,助力了企业的发展,彰显了司法的“力度”与“温度”。

案例五:某管理局申请执行某建工公司缴纳行政罚款案

【基本案情】

某管理局申请执行某建工公司缴纳行政罚款一案,被执行人是一家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6008万元的规模较大的本土建工企业。在2019年2月和2022年5月,该公司在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及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其存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以及瞒报等违法行为。某管理局对上述2起事故依法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共计4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约谈被执行人后,其负责人表示,现在已积极履行了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了整改。但因市场环境不景气等原因,企业现在流动资金有限,一次性缴纳近400万元的罚款确属困难,若机械强制执行不仅会拖累在建项目施工进度,而且可能会影响员工的正常工资发放,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请求分期缴纳剩余罚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执行法官经调查走访发现,被执行人确已认识到其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已积极履行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并完成相关整改。目前其在辖区内有多处在建工地,资金需求量大,现金流紧张。为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招标等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根据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周村区法院决定暂缓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失信等信用惩戒措施。同时,积极与应急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商讨根据企业现有经营状况,允许其分期缴纳剩余罚款。经过多次协调,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五期于2025年6月前缴纳完毕剩余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能动司法、主动履责,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将被执行人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极大影响相关企业招投标、对外经营等正常生产活动,从长远看,对企业健康发展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都会造成负面影响。本案中,承办法官在经过调查走访,确认被执行人已认识到其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已积极履行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并完成相关整改的前提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缴纳剩余罚款,既维护了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威性,又彰显了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以法治力量助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担当。

案例六:东营某物流公司申请执行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东营某物流公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长期生意往来。2022年,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决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东营某物流公司货款共计100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该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东营某物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某集团有限公司现场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因投资其他行业导致负债累累、所剩财产寥寥无几。但该公司系行业龙头企业,市场行情需求量较大,其产品已有多家供应商前来洽谈,具有发展潜力。由于公司处于失信状态,无法顺利参与项目投标。为使公司恢复生产实现盈利,提升偿债能力,执行法官主动召集全体债权人,建议对该公司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策略。经过反复沟通协调、释法明理,被执行公司承诺分期履行债务,支付案款600余万元。鉴于此,债权人向临淄区法院申请解除该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临淄区法院依法对该公司予以信用修复。解除强制措施和信用修复后,该公司积极恢复生产,盘活资金投入更换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以服务企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积极修复企业信用、帮助盘活企业资产,做好司法服务延伸的典型案例。本案执行过程中,临淄区人民法院深入企业积极回访,及时跟进企业发展需求,提供法律专业咨询的同时,联动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解决问题,延伸企业信用修复司法服务,及时抓住企业恢复生产转机,主动做通债权人工作,采取更加统筹、灵活的执行策略,以强制措施上的“退”换取企业经营上的“进”,既帮助困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又保障了债权人的胜诉权益,还实现了企业的社会价值。

案例七:某商贸公司申请执行某通信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商贸公司与某通信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系桓台县5G通讯塔(信号塔)项目建设引发的纠纷,被告某通信公司需返还原告某商贸公司不当得利款项。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某通信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被桓台县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的执行,面临着不同的选择:一种是用足用全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全面履行义务;另一种是人性化执法,逐步清偿债务,给企业休养生息的机会。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了解到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通信业务萎缩,某通信公司营利能力受挫,偿债能力暂时下降。考虑到通信行业发展前景广阔,该企业原本经营状况良好,执行法官选择了后一种方案,既兼顾实现债权、又扶持企业发展,积极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经执行法官反复做工作,2023年4月申请执行人亦理解被执行人的难处,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2023年5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法院屏蔽了某通信公司的失信信息,恢复了企业信誉,为通信公司扩大生产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该案最终圆满解决,双方都表示满意,实现了双赢。

【典型意义】

企业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时,执行工作应兼顾双方利益,即保证企业恢复生产,又确保债权得以实现,是符合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一种执行策略。本案经协调,通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的方式圆满结案。案件的顺利解决,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亦通过信用修复为企业纾困解难,取得了“一案双赢”的积极效果。

案例八:李某申请执行某牧业公司、范某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牧业公司、范某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因某牧业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协助办理公司登记变更手续的义务,李某向高青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配合,高青县法院依法向某牧业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某牧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范某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迫于执行法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的压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时协助李某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执行法院经向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实后,及时将限制消费令予以解除,以保障该公司更好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在强制执行措施体系中,限制高消费一方面能够给予被执行人一定心理压力,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另一方面通过限制被执行人和相关主体必需消费以外的所有消费行为,防止被执行人不当减损自身责任财产从而起到保全责任财产的效果。被执行人在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令后,及时主动履行义务的,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优化营商环境发挥执行职能。

案例九:崔某某申请执行某木业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木业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沂源县法院依法将某木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申请执行人某投资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崔某某。为尽快执结该案,执行法官深入被执行人企业现场了解情况。经过实地调查,发现该企业只是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企业发展前景较好。为此,沂源县法院主动作为,一方面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加大对被执行人企业政策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多次与申请执行人对接,充分做当事人思想工作,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失信措施,让企业正常经营。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使企业维持正常经营运转。

【典型意义】

在本案执行中,沂源县法院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依法审慎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既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保证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保障胜诉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院在处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中,充分发挥了司法职能优势,为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政策引导。通过司法调解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实现了良性发展。

案例十:湖南某公司申请执行某石油化工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为湖南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石油化工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21年11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为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等约280万元。该案审理保全仅冻结少量存款,执行立案后查封四辆车,但未实际扣押。经了解,被执行人某石油化工销售公司信誉较好,除此案外无其他被执行案件,近年来业务拓展失利,损失较大,部分已诉诸法院维权,现停业整顿,资金回笼慢。在此情况下,执行人员一方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义务告知书,明确若仍拒不履行,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司法拘留等司法惩戒措施;另一方面积极做申请执行人的调解工。经多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执行案款,申请执行人放弃违约金及其他执行权益,该案最终以执行完毕结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企业信誉维护不易,毁损后修复更难。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诚信经营状况良好、有一定发展潜力,同时有履行法律义务意愿的企业,应当积极为双方当事人搭建起沟通协调的桥梁,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诚信兴商,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秉承善意执行理念,服务社会发展大局,兼顾各方利益需求,推进案结事了人和。

编辑:王蓓蓓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头等网立场。

如有版权异议,请点击查看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