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
(淄政发〔202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若干规定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运营行为,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加强投资监管
(一)加强投资计划备案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应由市属国有企业根据企业战略规划统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全面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计划须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代市政府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下同)备案,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备案意见组织实施,并将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定期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
(二)严格落实重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制度。对市属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下列投资项目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单项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项目或单项投资额虽未达到1000万元,但已达到实际控制标准的股权投资项目;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100亿元(含)以上的市属国有企业,单项投资额达到合并净资产1%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100亿元以下的市属国有企业,单项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非主业的投资项目。市国资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调整。
对需国家、省核准或备案,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并报市政府后依法履行企业决策程序。
(三)开展投资项目“三效”评价。市属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作为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围绕“效率、效能、效益”对投资项目开展评价,主要对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实施效果和项目总结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评价。市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后评价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总结投资经验,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
二、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一)严格执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增资原则上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增资行为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其中,因产权转让、增资导致政府不再拥有控股权的,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各级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行为,由市属国有企业决定,并及时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行为,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二)严控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符合非公开协议转让、增资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之间产权转让、增资,经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同一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债转股等进行产权转让、增资的,经该市属国有企业审议决策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并及时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
(三)加强资产转让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转让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重大资产,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非公开协议转让条件的,由市属国有企业审批,并定期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
市属国有企业应以本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确认的资产总额的1%为标准,最低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为限确定重大资产标准,制定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三、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一)强化对外担保管理。除政策性融资担保企业外,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不得为非国有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市属国有企业应制定年度担保计划并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实施。市属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为无产权关系的其他国有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二)严控对外借款。市属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中的金融和类金融机构,按照所属行业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开展资金借贷业务。市属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临时闲置资金可以按照同股、同权、同责和市场化原则用于相互拆借,但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和担保抵押等程序。市属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不得向非国有企业借款。对无产权关系的其他国有企业借款,履行内部审批和担保抵押等程序后,报市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三)加强融资监管。市属国有企业应将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全部融资活动纳入年度融资计划,并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实施。市属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租赁、重大项目长期贷款和利用外国政府专项贷款等债务性融资项目,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四)加强合作事项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合作、合作开发或投资合作等),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择合作对象。在对外合作决策前,应当从政策、市场、技术、效益、环境、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好全面充分的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强化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会,出具论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规范企业合并、分立、整合、改制、终止等行为
(一)严格审核工作方案。市属国有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整合、破产、改制、首发上市等工作方案,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属国有企业其他二级及以下子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整合、破产、改制等行为由市属国有企业决策实施,并及时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
重要子企业是指从事业务符合市属国有企业主业且董事会健全、公司治理规范,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员工人数4项量化指标合计对本企业集团相应指标贡献率达40%以上的子企业;承担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承担市属国有企业核心业务的子企业;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市国资监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重要子企业确认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
(二)优化产业结构,控制企业管理层级。市属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通过新设、整合、重组、解散、破产等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市属国有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控制在三级以内,实行企业扁平化管理,增强企业管控能力、促进企业提质增效。
五、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一)合理确定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由市属国有企业研究论证,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可导致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已经确定的合理持股比例或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不会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已经确定的合理持股比例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由市属国有企业决策实施,并及时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
六、规范对外捐赠
(一)加强对外捐赠行为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要按照量力而行原则,严格捐赠审批程序、规范管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管理。
(二)规范对外捐赠用途。主要用于向重大自然灾害地区、企业定点扶贫和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教科文卫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三)认真执行对外捐赠途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市属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慈善机构的捐赠应通过市慈善总会进行,其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四)严格控制对外捐赠额度。市属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资产价值超过10万元的,或对外捐赠资产价值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10万元,在该会计年度内再次对外捐赠的,捐赠前须经市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七、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一)加强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报告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因市场经营环境、监管政策、不可抗力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和假设产生重要变化,可以申请调整预算,但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规范清产核资工作。市属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因分立、合并、重组、改制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文件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由市属国有企业申报,经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市属国有企业实施改制、产权转让,涉及的资产损失核销和清产核资结果由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确认;各级子企业实施改制、产权转让,涉及的资产损失核销和清产核资结果由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审核确认,市属国有企业不得下放管理权限。
(三)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市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以及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企业公司制或股份制改建、合并、分立、转让企业产权、增资、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核准。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备案。市属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批准的各类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备案,并定期报告市国资监管机构。
八、完善重大事项事前报告机制
市国资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市属国有企业要规范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要求和程序,重大事项均应纳入企业党委会议前置研究范围;要按照市国资监管机构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要求,将申请备案、核准或批准事项有关情况先与市国资监管机构沟通,市国资监管机构依据职责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向市政府汇报,相关审核汇报情况及时告知市属国有企业,审核同意后市属国有企业方可履行决策程序并上报市国资监管机构。
九、加强违规行为责任追究
(一)市国资监管机构人员违规责任追究。市国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置;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
(二)市属国有企业违规责任追究。市属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淄政办字〔2020〕61号)等规定追究责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要求发生变化,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来源:淄博国资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