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聚力生态文明,共建美丽淄博”新闻发布会,会上,对于记者提出的“首次环境违法都不进行处罚吗?”这一问题,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副县级干部、三级调研员郭春明作出回答。
首次轻微环境违法不予处罚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并非所有环境违法行为首次都不处罚。
为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自2019年起,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制定并发布了轻微环境违法“不罚”“轻罚”事项清单,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十余项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在超标倍数、整改时限、堆存面积等方面进行了限定,对于符合适用条件,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为企业健康发展留出空间,引导企业主动消除污染,减轻环境损害。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列举了十一项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是目前关于环境违法免罚的最新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前期通过普法活动进行了广泛宣传,企业也可以通过部门网站进行查询。
来源: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