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环资案件庭审观摩暨增殖放流活动

摘要 4月13日,高青县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环资案件庭审观摩暨增殖放流活动,黄河保护法实施后对在黄河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首起刑事案件公开开庭、当庭宣判,并将两万余尾鱼苗放流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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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高青县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环资案件庭审观摩暨增殖放流活动,黄河保护法实施后对在黄河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首起刑事案件公开开庭、当庭宣判,并将两万余尾鱼苗放流黄河。全国人大代表董丹华、淄博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张玉杰出席活动,高青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黄河河务局、水产局相关负责人及部分新闻媒体、群众代表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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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9日,在黄河流域禁渔期、禁渔区内,被告人曹某某利用驾车至高青县黄河岸边游玩之际,持自制电鱼工具在黄河干流堰里贾控导工程9-10坝之间,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黄河鲤鱼、鲫鱼等水产品,共计8.72斤,造成黄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人民币2086.26元。被告人于同日被民警查获,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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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环资案件的社会导向指引作用,高青县人民法院选取该案组织开展庭审观摩活动,力争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经过释法明理,曹某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庭前已经与公益诉讼起诉人高青县人民检察院达成和解协议,依法缴纳增殖放流修复生态资源所需费用,同时,自愿向法庭申请通过放养鱼苗等措施履行增殖放流体现其认罪悔罪态度。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捕捞作业。庭审结束后,县人民法院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在淄博中院和县河务、水产等部门的指导下,购买鱼苗两万余尾用于增殖放流,被告人自愿购买的鱼苗一并予以投放,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具体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于4月1日生效实施。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黄河保护法, 2023年3月21日至4月20日,淄博、高青两级人民法院、司法局、黄河河务局联合开展“生态法律赋能 守护美丽黄河”黄河保护法集中宣传月活动。本次庭审观摩、增殖放流活动是集中宣传月活动的一项具体举措。活动期间,先后组织开展“法律九进”主题宣传、涉黄河环资刑事案件庭审观摩、黄河保护法知识竞赛等系列法治宣传活动。

实施增殖放流的环境修复司法举措,既充分发挥了刑事司法惩治犯罪的法律效果,又通过增值放流修复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实现黄河母亲河生机永续的社会效果。下一步,高青县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黄河保护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动构建黄河生态司法保护联动机制,为助力黄河安澜、守护区域生态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高青县人民法院

编辑:周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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