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虽美,当禁则禁当限则限

摘要 年关又至,烟花爆竹放还是不放,这个并不新鲜的话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年关又至,烟花爆竹放还是不放,这个并不新鲜的话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相比往年,今年的讨论格外激烈。一方面,终于走过三年疫情的人们,压抑了许久的心情需要释放,渴望用一场烟花和节日的仪式感来打破疫情阴霾,迎接新的生活。

但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今年过年,尤其不应该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的空气污染,会加重呼吸道病人病情。燃放时如果不小心受伤,不仅难以在第一时间得到救治,还可能会加剧医疗资源的挤兑,让长久被疫情所累的人们雪上加霜。更为重要的是,无序的燃放极易引发各类安全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和损失。

近几天,我市部分区县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文件,明确了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今年的烟花,放还是不放,该咋放?记者利用周末时间走近市民群众、社区管理者,也采访了公安司法机关及法律界人士。大家的共识是,期待烟花爆竹作为一种辞旧岁、迎新年的传统民俗,增强新年的仪式感,驱散疫情带来的心理阴霾无可厚非。但是从文明和城市安全的角度,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不在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燃放,在可以燃放的地区合理合法燃放,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提升城市的文明指数,过一个安全文明的中国节更加至关重要。

市民声音:支持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规定,守法燃放

家住高新区名尚国际社区的王女士喜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年味的那种感觉。“我是80后,小时候过年家里就放烟花爆竹,这几年限制放鞭炮,环境好了,但年味少了,内心的那点期盼也少了。”谈及春节计划,王女士表示想买些烟花爆竹在大年三十放一下。“支持文明燃放。带着孩子、老公找个安全空旷的地方,感受下放鞭炮‘赶年兽’的传统文化习俗。”

山东理工大学的学生小孟也喜欢烟花的气氛,但希望能限制时间、地点,支持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规定。“春节和家人一起感受过年气氛挺好的。但是现在大家都在放,晚上11点还不能休息,影响到了他人。”

淄川市民张女士则对烟花爆竹的燃放持反对态度。“这几天经常半夜2点被吵醒。晚上外边不间断的放,也没个准点,本来老人睡眠质量就不好,这一放,心脏怦怦跳。”张女士表示,自己和家里人都很有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节日不会放。

在市博物馆广场打太极拳的侯女士也持反对意见。“从在广场上锻炼的角度来说,我是反对的。前几天广场上有大堆燃放烟花爆竹后产生的垃圾。以往的广场2个环卫工人清理下就行,这几天召集了十几位环卫工人和保安,甚至把大卡车开来收垃圾。太心疼他们了!”

淄博市人民公园保安王先生则是持中立态度。“不支持也不反对。我们家不怎么放,觉得挺危险的。每个人喜好不一样,总不能剥夺别人的喜好吧,他人放是他人的爱好。提倡文明燃放,在合理时间规定的地点燃放可以理解。”

9岁的小学生蒲瑞泽认为,燃放烟花爆竹可以适当但不要过度。“放烟花爆竹是中国的传统节日文化,我想和爸爸妈妈一起放烟花,因为特别漂亮。”

“支持让孩子们感受文化传统,但就像孩子说的要适度,不要扰民,要 遵守禁燃限放规定。还有,放完后的垃圾自己要及时打扫。”蒲爸爸说,“希望政府可以组织下,在定时定点有人管理的情况下燃放烟花爆竹。”

“五彩缤纷的烟花在夜空中绽放,真得很漂亮, 希望能研发环保无毒,对空气没有污染,燃放安全的烟花爆竹。”张店区祥瑞园小学五年级学生刘子卓表示。

社区管理者、有关部门:燃放烟花爆竹安全隐患不小

烟花虽美,但安全隐患也不小。齐润花园社区物业经理孙迪告诉记者:“我们社区临近淄博文化中心,路面和观景台都铺设塑胶,大部分业主是新入住的,对业主还不是很了解。我们专门下发了严禁在小区内部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提醒,从元旦假期开始,我们每晚都会安排工作人员和安保人员一起加强巡逻社区,劝导业主不要燃放烟花爆竹,避免引燃塑胶跑道、草皮树枝等易燃物,造成火灾隐患。”

据了解,为做好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和销售旺季安全监管工作,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我市应急系统等多个部门已经开展积极行动,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行为,确保我市烟花爆竹领域安全形势稳定。

2023年1月4日,市应急管理局有关领导带队到张店区、淄川区应急管理局就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导。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排查,对发现的非法储存、经营、零售或批发烟花爆竹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全面掌握企业尤其是危化品企业的工作动态,坚决防范各类烟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发生。

临淄区人民法院法官赵业军、于建告诉记者 ,近期,各地燃放烟花爆竹有升温迹象,烟花虽美,但频繁发生的事故却给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广大市民群众应科学辩证看待燃放烟花爆竹,严格遵守禁燃限放规定。

业内人士指出,烟花爆竹的主要成分是黑火药,含有硫磺、木炭粉、硝酸钾等物质,点然后会产生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等刺激性和腐蚀性极强的有害气体,强烈刺激人的呼吸道,引起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彩色烟花因添加镁粉、铁粉、铝粉、锑粉及无机盐,燃放后会产生金属氧化物粉尘,增大PM2.5浓度,加剧大气污染。另外,燃放烟花爆竹还会带来噪声污染,甚至引发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

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的地方法规,其中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当地特点,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因此,山东省内各区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的禁燃限放政策有法可依。”赵业军告诉记者,目前,淄博市部分区县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文件,明确了禁燃限放区域及时间。

多人因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被拘留

警方及法律工作者提醒:违法或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临近岁末,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进入高发期。近日,张店警方持续加大对涉烟花爆竹案件的查处力度,查处多起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案件。

1月1日,张店警方接到辖区群众举报,称在某超市门口有人售卖烟花爆竹。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至现场将违法嫌疑人张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当场收缴烟花爆竹若干。

1月4日,张店警方再次接到群众举报,有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了解情况后,民警迅速出警将正在小区门口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嫌疑人王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在现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若干。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张某某和王某某均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二人因涉嫌非法销售危险物质被张店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1月6日,学区派出所与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赵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将其传唤至学区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到案后,赵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感到非常后悔。目前,其因涉嫌非法销售、储存危险物质已被张店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相关规定。违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后或将影响本人和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淄博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任春娜表示,烟花虽美,违规违法燃放、经营却蕴藏法律风险,大家通过烟花爆竹表达喜悦之情时,一定要合法合规,注意以下事项:一是遵守各区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给予罚款。二是批发、零售烟花爆竹须持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出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可依法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须承担刑事责任。三是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可依法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以罚款。四是燃放烟花爆竹还极易引发火灾或是造成人身损害事故,届时燃放者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崔希律师告诉记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第30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第32条规定:“一定要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4条第二款对违法违燃也有明确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了我们大家安定有序的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守护住我们的碧水蓝天,请大家严格遵守禁燃禁放的相关法律法规。”任春娜表示。

严格遵守禁燃限放规定,多部门发出倡议

呼吁更多市民严格遵守燃放法律法规,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我市多个部门已经发出倡议。

2023年1月6日, 张店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张店区文明办发布《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倡议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监督者、宣传者。

倡议呼吁,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创建更清洁环保、安全文明、喜庆祥和的节日环境和氛围,倡议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遵守禁放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争做禁燃禁放工作的示范者和实践者,以自身的模范行为带动其他人自觉做到不购买、不运输、不存放、不燃放。同时,做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违规燃放行为,要及时予以劝阻,做到带头防范,杜绝违规燃放行为的发生,在社会上形成燃放互相监督、安全互相保障的良好氛围。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通过口口相传、微信朋友圈、小视频等各种途径,向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宣传禁放内容,使禁放规定和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形成禁燃禁放的良好氛围。

张店区融媒中心也发出倡议,呼吁张店居民带头不放烟花爆竹,从我做起,保护美丽宜居家园。“无声”除夕,静享春晚,无烟春节,细品年味。

赵业军、于建倡议,广大市民群众应积极倡导文明绿色过节新风尚,依法依规燃放烟花爆竹,为守护蓝天碧水、营造安全和谐美优的生活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刘子卓小朋友希望通过本报向全市的中小学生倡议,严格遵守有关燃放法律规定,文明过节,共同守护我们的美丽家园和人身安全。(苏利民  陈道峰 刘伟 王敬东  李细雨)

来源:淄博日报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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