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滋事袭警 被依法刑事拘留

摘要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民警执法权威不容亵渎。每一个公民都应尊法、学法、守法,面对民警执法时应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切勿以身试法。对于任何辱警、袭警行为,警方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依法打击,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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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下午14时许,男子董某某酒后持刀在茂岭村委滋事,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八陡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赶到现场,民警现场依法对警告和传唤,董某某不予配合,并挑衅、辱骂、殴打现场民警、辅警,在多次警告无效后,民警现场果断将其制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的行为已涉嫌袭警罪,目前,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民警执法权威不容亵渎。每一个公民都应尊法、学法、守法,面对民警执法时应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切勿以身试法。对于任何辱警、袭警行为,警方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依法打击,绝不手软!

郑重提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袭警罪罪名。(王东)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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