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民政局部署开展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为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淄博市民政局制定下发《淄博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民政局官网通知公告样可下载),自5月至7月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将符合以下情形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纳入整治范围: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3.另行制定章程的;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淄博”“全市”等字样的;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如“某某(区或县)分会”等;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20.打着服务地方和企业发展等旗号只开展联谊活动的;21.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全市各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按时报送相关整治材料,以专项行动的实际工作成效,进一步强化政治引领,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推动自身规范化运行、高质量发展。
淄博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2年5月6日
来源:淄博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