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淄川:护“未”公益诉讼 | 一份检察建议让山区的小商店也贴上“禁售标识”

摘要 近日,淄川区出售酒类产品的商店、超市纷纷在显著位置张贴了“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产品”标识,就连偏远山区的小商店也不例外。这一显著变化来自于淄川区检察院向该区相关行政部门发出的一份检察建议。

近日,淄川区出售酒类产品的商店、超市纷纷在显著位置张贴了“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产品”标识,就连偏远山区的小商店也不例外。这一显著变化来自于淄川区检察院向该区相关行政部门发出的一份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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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标识。但是,通过对辖区内部分商店、超市进行重点摸排,办案人员发现很多商超经营者未按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的警示标识,遇到未成年人购买酒类时亦未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而这一现象在偏远山区更为普遍。

同时,淄川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个别商家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情况,遂对近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涉寻衅及斗殴类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有近20%的涉案未成年人存在日常饮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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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关键时期,饮酒不仅会损害身体健康,还会影响性格塑造,让他们做出一些错误判断和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发生。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综合治理,淄川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落实以“我管”促“都管”,深入剖析案件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和管理漏洞,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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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政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下发《关于落实食品流通环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产品工作的通知》,统一印制“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产品”标识,在全区范围内针对食品流通环节开展落实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产品工作,并对辖区内流通环节各类出售酒类产品的大小商超、便利店、商店进行巡查,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提高经营单位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全区313家各类商超负责人签订承诺书,张贴悬挂不向未成年人售酒警示标识1900余份。

检察官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对于违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淄川检察新媒体

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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