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处罚!

摘要 连日来,全市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辅警闻令而动、担当作为,全警全力、全力以赴投入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连日来,全市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辅警闻令而动、担当作为,全警全力、全力以赴投入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一

3月18日1时许,徐某乘坐车辆途径青兰高速进入沂源县境内,在经过沂源东检查站时,工作人员按照相关疫情防控工作规定让张某出示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徐某拒不配合,情绪激动,将手机扔到桌子上,并对工作人员王某等人进行谩骂,整个过程持续30余分钟,此行为严重影响了沂源东检查站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沂源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防控期间,外地进出沂源县的过境道路用土堆、挡板等进行了物理隔离。3月18日早9时许,从外地返回沂源的任某看到回村的道路被沙土隔断,为抄近路回家,任某用铁锹将沙土堆破坏出一个缺口,随后驾车回家。经警方查实,任某在明知疫情防控规定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返乡报备、未持有出入证明且强行破坏隔离卡口,扰乱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沂源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3月22日,徐某某(男,49岁,周村区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违反疫情管理规定,拒不参加政府组织的核酸检测,严重扰乱了全区疫情正常防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周村公安分局依法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徐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3月23日,王某某(男,51岁,周村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管控点管理,拒不参加政府组织的核酸检测,严重扰乱了全区疫情正常防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周村公安分局依法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王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3月23日,张某文(男,41岁,高青县黑里寨镇人),张某武(男,39岁,高青县黑里寨镇人),两人分别于3月8日、3月12日从外地疫情风险区返回黑里寨镇家中,不向村委进行报备,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高青县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对于违反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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