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对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及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提高事故预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按照《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实施办法》要求,近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一起死亡1人交通事故完成深度调查。
2021年12月6日17时36分,陈某驾驶系鲁VJ2F29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沿文昌湖区环湖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环湖东路东南侯中桥北侧,将正在向停放于车位上的汽油三轮车搬运穿线器的边某,及穿线器撞倒,轻型厢式货车、穿线器受损,边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淄博市文昌湖交警大队对肇事轻型厢式货车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了鉴定,对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作出了分析认定,陈某驾车上道路行驶时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陈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综上所述,陈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成立调查组,对轻型箱式货车驾驶员事故发生前的活动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对尸体、血液中乙醇含量, 轻型厢式货车车况进行了鉴定,调查了事故之前的当事人活动情况,对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进行询问并制定笔录。
经调查,陈某当日下午驾车从张店去往淄川,顺姜萌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
经查询陈某近几年的违法行为,大多是超速行驶,体现了该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经深度调查,深入分析研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深层原因,查找安全隐患,加强路面巡逻力度,整治违法行为,对国省道沿线村庄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村民安全出行,进一步减少安全隐患,避免重大交通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