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发布关于严禁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的行政告诫书

摘要 淄博市发布关于严禁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的行政告诫书。

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保障党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意识形态安全,制止借重大活动从事商业宣传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按照《广告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提醒告诫如下:

1、严禁借党的二十大等严肃政治主题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变相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党的二十大相关决议、党的二十大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内容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2、禁止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等内容的商业广告。

3、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商业广告。

4、不得有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含有民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危害意识形态安全、妨碍社会安定内容的商业广告宣传行为。

5、不得有涉及敏感问题、宣扬错误政治理念、影响政治安全,以及歪曲党的历史或者宣扬历史虚无主义的商业广告宣传行为。

6、禁止发布不规范使用地图等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商业广告。

7、不得发布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经典等利用低俗庸俗媚俗内容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的恶俗广告。

8、禁止发布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内容,以及各类含有“软色情”等内容的商业广告。

9、不得发布含有“特供”“专供”“给领导干部送礼”等内容的商业广告。

10、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不得利用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有关元素发布商业广告,引人误认为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误导消费者。

11、不得在商业广告中擅自使用国家队及其运动员、教练员等形象、名义或者借运动会报道、体育明星训练生活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请各广告主认真履行广告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告诫内容主动开展自查,自觉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各广告发布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认真查验广告内容,坚持职业操守,严把制作发布关。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广告检查、监测力度,对经本次提醒告诫后,仍出现上述所列违法广告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查处,情节恶劣的向社会公开曝光。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1日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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