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全域全时段烟花爆竹实施“三禁”

摘要 根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至3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月14日,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根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至3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旨在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改善和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推动文明城市建设。

严格落实责任

通知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统筹做好辖区范围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到村、社区、小区物业等基层单位。各级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大执法力度,依据各自职责推进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对于责任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引发不利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加大宣传引导

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开展宣传发动,采取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单、发布公众号等方式,加大文明过节、保障安全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氛围。注重把握宣传重点、区分宣传人群,持续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宣传工作,使全市人民快速了解淄博禁售、禁燃、禁放政策,遵守有关规定,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强化督导检查

通知要求,在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期间,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据各自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问题专项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其他各级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查处。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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