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桓台县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宣判被告人温某亮等七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温某亮、李某宇、邹某辉前往马来西亚吉隆坡,与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告人周某、张某等人通过微信荐股、网络直播间授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引诱被害人投资虚假数字货币APP平台实施诈骗,致使多名被害人财物受损。公诉机关认为,上述5名被告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采用电信网络对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另有被告人王某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依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关犯罪事实展开调查,控辩双方就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表达意见,充分保障了控辩双方各项权利。
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温某亮、张某、邹某辉、周某、李某宇、林某、王某鹏依法予以判处刑罚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