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做好重点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严防严控新冠病毒输入传播风险,现就全面做好重点行业经营者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当前全国新冠疫情呈现多发、散在的情况,德尔塔变异毒株蔓延扩散,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严防严控新冠病毒输入传播风险,现就全面做好重点行业经营者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批发、农贸市场

1.市场完善场所公厕和垃圾收集、洗手等卫生设施,尽量减少出入口,设置专人劝导“扫码+测温+佩戴口罩”等常态化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2.落实经营者摊位日常保洁制度,加强公共区域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从业人员做好佩戴口罩、手消毒等个人防护。

3.提倡自助购物、非接触扫码付费等方式,减少人员接触。

4.完善市场应急预案,做好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药店

1.对进店顾客必须要求戴口罩、测体温、查验健康码。

2.销售退热类、止咳类、抗菌类、抗病毒类药品必须实名登记,使用“一店一码”上报。

3.对有发热症状的顾客必须劝导其到发热门诊就医,并做好信息登记。

4.药店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每天定时测量体温。

5.经营场所必须每天定时进行消毒。

6.药店从业人员必须按要求定期核酸检测。

7.药店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新冠病毒疫苗应接尽接。

餐饮服务单位

1.对进店顾客必须要求戴口罩、测体温、在查验健康码的同时,一并检查疫苗接种情况,对没有接种新冠疫苗的,劝导其尽快到就近接种点完成接种。

2、落实餐饮单位在员工卫生管理、环境卫生、通风消毒、顾客服务等方面的防控责任,常备防疫用品,要求员工佩戴口罩。

3、对直接接触冷链食品等从业人员要加强防护和健康监测。

4、加强垃圾分类管理,每天对垃圾存放设施进行清洁消毒, 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处置规范、去向可查。

5.倡导顾客预约制度,合理安排顾客到店时间,避免人员聚集。提倡公筷制、分餐制,非接触式点餐和结账。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1.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提前报备制度。从外市进口冷链食品的,在到达前 24 小时内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报备。

2.严格“山东冷链”系统的使用。进货、销售、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等行为应当及时在山东冷链中进行录入(冷链系统网址:http://117.73.254.122:8099)。

3.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要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专人销售,不得与其他冷链食品混放储存和销售。销售单位要在专柜对应冷链食品的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二维码。

4.严格做好从业人员疫苗接种和核酸检测。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要按照“应接尽接”、“应检尽检”的要求,按照每7天一次的频次开展核酸筛查。未参加定期核酸检测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5.严格做好预防性消毒和防护措施。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要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存放转运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环境、食品、人员核酸检测。

6.严格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要加强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台账,上岗前严格体温检测,实行“绿码”上岗制。要求从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熟练掌握防护操作,落实佩戴口罩、手套、穿工作服、勤洗手等防护措施。

7.严格落实法律责任。对于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集中监管专仓检测消毒、不使用“山东冷链”、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储、不亮码销售,以及不执行全省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生产经营单位

1.提前24小时报备。凡区内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前24小时前通过“山东冷链系统”报备(非冷链系统网址:http://117.73.254.122:8099),上传集装箱消毒证明和货物外包装消毒证明。

2.预防性消毒集装箱货物未在港口进行货物外包装消毒的,企业需自行组织或委托在区非冷链组备案的消毒单位,按照《进口非冷链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引》进行预防性消毒,消毒后进行货物核酸采样。

3.货物到达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陆路、海路和航空口岸中来自高风险国家和低温运输环境的进口货物及货舱、货柜、车厢、集装箱和货物存放场所开展抽样核酸检测。未出具检测结果前,避免人员接触,检测结果为阴性,货物方可拆包使用。从事装卸、消毒、清洗工作的人员需每7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企业对人员及货物核酸检测情况建立台账管理。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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