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上午,淄博市公安局落实《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新闻发布会在淄博市公安局召开。 发布会上,淄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郑建波介绍了《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工作情况。张店公安分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郭孔光通报近期以来查处案例,淄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江山回答记者提问。
禁止燃放烟火爆竹区域的划定和权限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淄博烟花爆竹的管理体制和相关职责、禁放区域和场所、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重点规定了禁放的划定权限和区域:一是各区县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二是在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周围;加油(气)站,液化气储存库、供应站(点),油库,输油输气管线,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安全保护区;高压电线、变电所、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车站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关、学校以及医疗、养老、托幼机构等场所;公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停车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多(高)层建筑物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地下空间以及施工现场;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大中型水库的管理范围;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是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中考、高考期间;国家公祭日、哀悼日、烈士纪念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和处罚依据
《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主要职责是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以及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规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实施以来执行情况
《规定》施行以来,全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主动作为,确保《规定》的措施落地落实。一是明晰执法细则和执法标准。市公安局出台《规定》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执法标准,明确执法边界,为《规定》的顺利有效实施提供了执法保障。二是强化学习宣传工作。组织专管民警认真学习,确保吃透精神、了解要义、履职到位;同时出台举报奖励办法,加大外宣工作力度,赢得广泛群众支持。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开展入户宣传1.5万余次,悬挂横幅100余条,发放传单40余万份。三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的职能,严厉打击非法制作、运输、销售、私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目前,共出动警力200余人次,查处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燃放案件5起,收缴烟花爆竹2余万头,组合烟花6个,行政处罚5人。查获孙某恒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孙某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刘某友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案件5起,处罚5人。四是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形成打击整治涉及烟花爆竹非法行为的强大合力,有力的维护了《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