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拟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

摘要 央广网北京5月8日消息(记者王红霞)记者从文化和旅游部官网获悉,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文旅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

央广网北京5月8日消息(记者王红霞)记者从文化和旅游部官网获悉,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文旅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

近年来,随着部分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订及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对审批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整。《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对娱乐场所和上网服务场所审批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落地。

《通知》明确,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取消外商投资比例限制。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条件和程序与内资一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参照执行。

《通知》要求,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要求,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前已开设在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原发证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要求。

此外,《通知》还提出,要做好与相关部门行政审批改革的协同衔接,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沟通会商,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的衔接工作,探索申请人承诺制等方式,畅通审批流程,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精神,统一使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能,优化审批服务。

编辑:何海丽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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