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其中让我们企业欢欣鼓舞的是这样一段话: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这不仅仅是优惠政策的延续,而是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进行优惠。既然国家给了我们这么优惠的政策,我们如何就要充分享受这政策的红利。那就要小心在小微企业临界点的这个“坑”。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内容,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1】甲、乙、丙、丁、戊五家企业2020年度利润总额分别为100万元、101万元、300万元、301万元、370万元。假设无任何纳税调整事项,则每个企业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从上图可见,应纳税所得额从300万元增长1万元至301万元时,实际净利润不但没有增长,却下降了57.15万元,直到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值370万元时,税后利润才与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的税后利润相等,都为277.5万元。也就是说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0万元小于370万元之间时,增加的利润小于增加的所得税,反而减少了净利润。
所以,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到370万元之间,有一个好大的“坑”啊!。
因此,对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0万元,尤其是处于300-370万元这个区间的企业,应通过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将应纳税所得额降至300万元以下。